江苏民政网 预算公开 江苏省民政厅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及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精神,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级部门预算公开相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民政厅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公开如下: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1.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2.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3.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4.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组织指导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5.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6.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7.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8.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9.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10.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11.拟订全省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12.会同省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3.指导市县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14.拟订全省老龄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5.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6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开局之年。全省民政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和2016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法治、创新、融合、共享”的发展理念,始终坚持“抓重点、树品牌、促转型、补短板、守底线”的工作思路,准确把握“标准再提高、问题再聚焦、资源再整合、底线再织牢”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保障基本民生、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强化专项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工作,深入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奋力开辟现代民政建设新境界。

1.社会救助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探索城乡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调整机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指导意见,及时修订江苏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积极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的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政策的兜底脱贫作用,农村低保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5元。有序推动更多地区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全省城乡平均低保标准之比低于1.12。

健全“救急难”长效机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拓展具有江苏特色的“救急难”工作路径,健全主动发现、快速响应、综合救助的“救急难”长效机制。认真落实《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强化“救急难”意识,总结提升典型经验,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突出提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全面建成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平台,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按70%以上的比例给予救助。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由临时救助到医疗救助的“摆渡机制”,增强救助实效。

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申请救助家庭收入核对信息平台,逐步拓展核对内容,完善核对办法,规范核对流程,促进“精准救助”。按照“求助有门、门里有人、人人全能、能解急难”的思路,全面打造标准化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平台。推广使用《街道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规范》和《街道全科政务服务规范》,在乡镇(街道)建立综合性、全科式的政务服务中心,打造功能性全、协同性好、实用性强、融合度高的基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江苏品牌。

2.防灾减灾救灾

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管理体制。强化各级减灾委员会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召开省减灾委全会,完善减灾委成员单位间协商协作、灾情会商、信息通报、应急联动等工作机制,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修订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细化各项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强化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制定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提高救灾应急保障能力。

提升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健全救灾预警、应急响应、灾害评估等灾害应对机制,及时做好受灾群众紧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冬春救助等工作,确保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受灾人员得到初步救助。完善灾情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信息发布等制度,确保灾情报送及时、准确、全面,灾情处置科学、规范、高效。进一步推广自然灾害民生保险制度,不断提高救灾保险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搭建服务平台,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

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学习贯彻《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深入推进“综合减灾示范县”及“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力争创建60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将创建工作与“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提升创建工作的质量和影响。统筹利用人防、地震、气象、民政等部门的资源,积极推进防灾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灾害应急演练活动,推动防灾减灾知识进家庭、社区、校园、医院和机关企事业单位。

3.养老服务

宣传贯彻《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各地各级同步开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宣传活动,引导老年人依法保障合法权益。对照《条例》条款,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提请省人大开展执法检查,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强化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突出抓好社区居家养老工作,建设100个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重点为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助餐、基本护理、精神关爱等日间托养服务。新建2000个社区老年人助餐点,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连锁中央厨房,为社区老年人助餐点提供配餐服务。积极探索打造适老住区,每个设区市至少启动1个新建适老住区和1个既有住区适老化改造试点项目。

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及体制机制改革。在继续增加养老床位供给的同时,进一步优化结构,护理型床位、社会力量举办的床位分别达到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35%、55%以上。进一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各地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公办民营率达到50%以上。加快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全省50%的乡镇养老服务中心面向社会老人开放。加强养老机构安全能力建设。继续实施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工程,培训对象逐步由机构护理员向社区、居家护理员拓展。大力扶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品牌化连锁经营。

深化医养融合。支持医、养、康、护、临终关怀五位一体的医疗机构建设。加强护理院建设,每个县(市)建有1所以上护理院。全面落实护理型床位补贴政策,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达到35%以上。开展“福馨工程”,为全省500家农村敬老院以及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配备康复设备。推进更多地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做好老龄宣传和精神关爱工作。发挥《老年周报》和“云媒体电视江苏老年”的宣传阵地作用,搞好宣传策划,实现老龄宣传工作常态化。加强老龄信息统计工作,发布《2015年江苏省老年人口信息和老龄事业发展状况报告》。组织开展好第二届“敬老文明号”创建、全国第七个敬老月、江苏省第二十九个敬老日活动,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爱老氛围,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继续扩大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覆盖面,力争全省参保率达到40%。加强和规范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加强老年人精神关爱,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丰富的精神文化产品。

4.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提高儿童福利水平。积极参与全国“百县千村”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试点,设区市、县(市)和有条件的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成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提高孤儿等困境儿童养育保障标准。促进儿童福利机构开门办院、专业办院,为社会上有需求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专业服务。

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落实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对所有的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签订结对关爱照料协议。大力开展多层次社会化养老服务。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人每人每月发放最低标准为60元和100元的服务、护理补贴。全面实施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制订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目录,切实保障好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缓解他们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加强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增强精神卫生防治与康复能力。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证管理制度,健全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推进所有县(市、区)政府出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支持举措。加强慈善超市建设,促进慈善超市法人注册登记和市场化运营。推动慈善组织登陆全省慈善信息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配合民政部做好中华慈善博物馆开馆及初期运营工作。

加强福彩发行和管理。深化阳光福彩建设,规范发行费和公益金管理,持续开展江苏福彩爱心敬老、助学、助残等系列品牌活动,不断提升福彩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统筹推进各票种销售,拓展销售渠道,丰富营销手段,力争销量稳中有升。

5.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加强和谐社区建设。围绕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的总目标,坚持以“六化”为重点,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努力提升和谐社区建设整体水平。深入开展城乡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到2016年底,92%的城市社区、85%的农村社区达到省级和谐社区标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级、省级试验区的跟踪管理和综合评估,总结推广具有前瞻性、示范性的实验成果。组织做好第三届“江苏基层社会治理十大创新成果”评选活动,推动社区治理理论和实践创新。

创新社区治理方式。发挥好社区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鼓励和引导多元主体协同协作、互动互补、相辅相成。深入推进社区“减负增效”,落实社区工作准入制度,进一步清理社区承担的不合理负担。进一步推行“政社互动”,2016年底覆盖苏南100%、苏中85%、苏北75%的街道(乡镇)。强化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完善网格化为民服务体系。增强社区文化认同,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

健全社区服务体系。继续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以农村社区、城市老旧社区为重点,改造提升300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积极构建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依托、专项服务设施为补充、服务网点为配套、社区信息平台为支持的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网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增强社区社会组织承接功能,推动政府转移职能与社会组织服务有效对接,不断提高社区服务社会化水平。整合社区资源,着力打造“社区+”平台,形成“小社区、大服务”的融合式发展格局。

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组织开展好全省第十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同步依法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明确协商内容,确定协商主体,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运用协商成果,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民主实践。丰富居民自治的载体和途径,发展村民小组自治、院落(楼栋)自治、业主自治、社团自治等“微自治”实践。

6.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

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稳妥推进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严把登记审查关。协助出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及《试点方案》,组织开展第一批脱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江苏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做好相关服务指导工作。积极有序地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实施工作。

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出台工作指引,科学确定不同层级孵化基地的功能定位。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机制,省级制定民政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项目录,带动各地、各部门落实购买服务政策,继续组织开展公益创投活动。完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制度,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增强社会组织自律自治、服务社会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继续实施“十百千千”示范社会组织创建活动,评选2016年社会组织十大公益服务品牌,创建第二批示范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举办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班,各地同步加强培训。

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出台《江苏省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社会组织自律有机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年检制度,逐步推行网上年检,对不按期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处罚,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社会认可度低的实行有序退出。推广第三方评估,确保全省社会组织评估率稳定在50%以上。完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制度,增强执法力量,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开发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建设社会组织法人库,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7.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强化政策制度保障。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民政事业单位社工岗位开发、社区社会工作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志愿服务嘉许制度等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能力提升工程,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提升人才能力水平。依托高校资源,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强化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及继续教育。组织好2016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开展2016年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评选。

深化社会工作服务实践。以社区建设、养老服务、青少年事务、妇女儿童、残障康复、司法矫正等领域为重点,组织开展社会工作示范项目建设,推动社会工作实务发展。实施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工程,重点在城乡社区、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发专业岗位。大力发展民办社工机构,在城乡社区探索设立社会工作室。探索制订不同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标准。组织开展“国际社工日”主题宣传活动。

推动志愿服务发展。深化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加大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发展力度。组织开展“国际志愿者日”、“志愿服务洽谈合作周”等活动,培养全社会的志愿服务意识。完善“社工+志愿者”联动机制,拓宽志愿服务领域,提升志愿服务水平。

8.拥军优抚安置

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水平。积极贯彻中央和省拟出台的优抚改革政策,调整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梯度结构和标准,以及住房、医疗等优待措施,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省均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继续组织开展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和医疗巡诊服务,提升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和自豪感。进一步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完善服务功能。

加强优抚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大优抚对象基本信息、烈士纪念设施基本信息核查考核力度,提高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认真梳理优抚工作流程,探索制定工作规程,努力提高优抚工作规范化水平。扎实做好烈士褒扬工作,精心指导各地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继续推进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工作,加强规范化管理。

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和教育培训政策。严格落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安置政策,全省统一量化评分办法,实行“积分选岗、阳光安置”。进一步提高岗位质量,确保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岗位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在所有设区市启动退役士兵村官培养工程。完成新一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承训学校的申报、审核、确定等工作,落实承训学校挂牌管理、年检以及淘汰制度,优化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宣传招生、培训效果、资金使用等全方位监管,确保培训政策知晓率达到100%,培训合格后就业率达到95%以上。

推动军休军供服务提档升级。启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建设“十年提升”计划,对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全面升级改造。积极应对军队体制改革和国防保障需要,建设正规化、现代化的军供保障体系。组织开展省级重点军供站评定工作,打造5所省级重点军供站。

创新发展双拥工作。继续抓好第十轮全国双拥模范城的组织考核和推荐申报等工作,全面提升双拥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深入推进“双拥在基层”活动和社会化双拥工作,推动社区、社会组织、企业开展拥军志愿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强化全民拥军意识。

9.专项社会事务服务管理

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出台《江苏省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办法》,进一步健全行政区划调整决策机制。策应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科学、稳妥调整中心城市行政区划设置,优化市辖区规模结构,促进功能区与行政区融合发展。稳妥实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继续推进政府驻地乡镇和城中乡镇改设街道办事处工作。

加强地名管理。扎实推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全面完成地名外业调查和地名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所有普查单位基本完成普查任务,同步加强地名普查成果应用、地名文化建设和历史地名保护。研究制定《江苏省地名行政执法程序》,指导各地修订地方性地名管理法规规章,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开展不规范地名治理整顿。

强化界线管理。健全界线管理机制,强化县乡两级管理责任,提高界线日常管理水平。完成苏皖线1条省界和苏泰线、通盐线、连盐线、盐泰线、扬镇线5条市界及19条县(市、区)际界线的联合检查任务。完善平安边界创建机制和边界矛盾纠纷应急调处机制,做好平安边界创建考评,开展“平安边界示范线(段)”创建活动。

深化殡葬改革。落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推进文明节俭办丧,深化惠民、绿色殡葬改革。进一步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各市、县(市)建立实施节地生态葬奖补政策,加强乡镇立体式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倡导移风易俗,继续推进集中守灵中心建设。建立多部门殡葬联合检查制度,深化殡葬行风建设。做好清明节群众祭扫服务保障工作。

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流浪救助管理。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相关政策,所有市、县(市、区)全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日常管理和救助服务,健全快速响应机制。会同公安机关探索为无户口长期滞留人员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依法救助、规范服务和风险防控能力。做好“夏季送清凉”、“寒冬送温暖”等专项救助。强化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

做好婚姻、收养登记工作。加快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进度,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深化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探索开展跨区(县)办理婚姻登记等便民服务,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全面开展收养评估,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行为。

10.综合能力建设

加强规划编制和实施。继续抓好各级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老龄工作、养老服务、防灾减灾、殡葬服务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争取将更多民政业务、民政项目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强保障能力。启动实施“十三五”发展规划,依据规划编制项目,争取资金,促进发展。

加强法治和政策理论研究。进一步推进民政法规和政策创制,力争出台或修订《江苏省实施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规规章。继续加强民政法治队伍建设,增强执法能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民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组织专家进行第三方评估,提升行政审批事项审查的专业性。完善政策理论研究机制,促进系统内、外两种研究力量的有机融合,提高研究质量,注重成果转化。

加强民政标准化建设。加强民政标准化工作组织领导,启动实施民政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重点研制民政急需、社会急用的重大民生标准和关键技术标准,着力解决标准化滞后的短板。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通过招投标、定向委托、主动认领等多种竞争性方式加强民政标准的制定修订,鼓励和支持各级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加大标准化宣传力度,在全系统普及标准化知识,强化标准化理念。建立标准实施监督体系,通过质量检测、专家评估、现场检查等方式,促进标准执行。

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队伍培训,省级举办军转干部、新任领导干部等民政干部培训班,各地继续抓好基层民政办工作人员培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继续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加强民政特有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开展全省技能竞赛,并组队参加全国竞赛,带动提升民政专业化服务水平。

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同步抓好全省民政综合业务信息平台常态化运行工作,不断提升信息平台使用成效。抓好数据录入采集和跨业务、跨部门数据交换与共享,为信息平台有效运行提供支撑。加强信息平台日常管理,积极拓展应用渠道,优化完善系统功能,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应用深度融合。积极开展大数据分析应用,增强统计、分析、决策能力。继续推进“智慧养老”和“智慧社区”建设,深度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探索开发便民服务APP,打造“020”服务新模式。

加强督查评估、新闻宣传和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督查和评估机制,继续组织实施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民政工作综合评估、重点工作督查。加强民政新闻宣传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利用新闻发布会、民政网站、政务微博和微信等平台,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强舆情引导,推进民政舆情监测信息共享、舆情应对上下联动。总结宣传民政工作先进典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抓好民政信访工作,努力减少信访存量、降低信访增量。

加强统计分析、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修订完善民政统计工作评价制度,继续推进民政统计台账数据核准工作,探索建立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数据分析运用工作制度。做好滚动支出规划、预算编制、项目库储备、预算执行等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重点抓好预算资金执行进度、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民政资金使用绩效。出台《江苏省民政系统内部审计办法》,组织实施养老专项资金、退役安置专项资金审计,配合审计署开展好医疗救助资金审计。

加强党建和作风建设。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党建工作,深化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现党的建设与民政业务建设双促进、双提升。落实好各级民政部门党委(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支持驻各级民政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履行执纪监督主业,共同抓好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民政窗口单位行风建设,为现代民政建设提供作风保障。

三、部门机构设置和所属单位情况

1.省民政厅内设有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优抚局、安置处、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社会救助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事务处、规划财务处(审计处)、人事教育和社会工作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驻省民政厅监察室等18个部门。

四、部门收支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测算分析情况

2016年民政部门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主要依据:一是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2016年民政重点工作任务;二是《江苏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三是2016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

我厅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级2016年部门预算和2016-2018年财政规划的通知》(苏财预﹝2015﹞125号)要求,严格执行完整编制收入预算,规范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从严从紧编制预算,压减“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结合2016年工作重点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规范项目设置,细化预算编制。

第二部分  2016年度省级部门预算表

纳入江苏省民政厅2016年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包括省民政厅本级及12家直属事业单位。2016年度省级部门预算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收支预算情况。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的批复》(苏财预﹝2016﹞8号)填列。

省民政厅2016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总计均为43533.47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预算总计各增加17261.8万元,增长65.7%。主要是因为2016年政府性基金预算纳入财政预算。其中:

(一)收入预算总计43533.47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总计37135.7万元。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21375.7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148.68万元,增长5.68%。主要原因是工资政策性调整,人员工资增加。

(2)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1576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5760万元,因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为单独预算,未纳入部门预算,实际较2015年增加480万元。

2.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预算总计200万元。维持上年不变。

3.其他资金收入预算总计6197.77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355.12万元,增长6.08%。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事业收入预算及经营收入预算增加。

(二)支出预算总计43533.47万元。包括: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167.54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我厅机构正常运行、开展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务等方面的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1180.74万元,增长4.51%。主要为人员工资增加。

2.住房保障支出1605.93万元,主要为我厅按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2个项级支出科目。与上年相比增加321.06万元,增长24.99%。主要为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调整。

3.其他支出15760万元,主要是我厅根据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重点用于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此项目为第一年编入部门预算。

此外,基本支出预算数为16770.99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869.31万元,增长5.47%。主要为工资政策性增长。

项目支出预算数为26657.48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6392.49万元,增长159.69%。主要因为上年部门预算中不含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为单独预算。

单位预留机动经费预算数为105万元。维持上年不变。


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本年收入预算合计43533.47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375.7万元,占49.1%;

政府性预算收入15760万元,占36.2%;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200万元,占0.46%;

其他资金6197.77万元,占14.24%。

图1:收入预算图

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支出预算情况。安排数与《民政厅部门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数一致。

省民政厅本年支出预算43533.47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16770.99万元,占38.52%;

项目支出26657.48万元,占61.24%;

单位预留机动经费105万元,占0.24%。

图2:支出预算图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均为37135.7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6908.68万元,增长83.59%。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的变化及政府性基金预算纳入部门财政拨款预算。

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省民政厅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支出37135.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85.30%。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6908.68万元,增长83.59%。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的变化及政府性基金预算纳入部门财政拨款预算。

其中: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1.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支出3509.61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591.29万元,增长20.26%,主要原因为人员工资的增加;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支出277.37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61.47万元,增长28.47%,主要原因是厅机关人员增加;机关服务(项)支出105.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62万元,项目支出10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0.3万元,增长0.28%,主要为民政信息中心人员工资变化;拥军优属(项)支出3100万元,为项目支出,维持上年不变;老龄事务(项)支出380万元,项目支出,维持上年不变;民间组织管理(项)90万元,项目支出,维持上年不变;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920万元,项目支出,维持上年不变;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1077.7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5.19万元,项目支出1022.59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9.89万元,增长1.88%,主要为福利生产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人员变化工资增加;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支出1195.84万元,为基本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54.93万元,增长4.81%。主要为离退休人员工资增加。

3.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支出60万元,为项目支出,维持上年不变,主要为发放烈士抚恤金;伤残抚恤(项)支出300万元,为项目支出,维持上年不变;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支出280万元,为项目支出,维持上年不变;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6224.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064.23万元,项目支出1120万元,预留机动40.60万元,较上年减少4.18万元,减少0.07%,主要因为伤残人康复中心人员工资变化。

4.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支出207.68万元,为基本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4.65万元,增长2.29%。主要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人员工资变化。

5.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1074.5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44.58万元,项目支出30万元,维持上年不变;其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30万元,为项目支出,主要为民康医院医疗设备购置。

6.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600万元,维持上年不变,为项目支出。

7.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582.4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9.51万元,项目支出300万元,预留机动2.93万元,较上年增加169.56万元,增长41.07%,主要为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人员变化及物业管理费增加。

(二)住房保障支出(类)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622.84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45.63万元,增长7.91%,主要因人员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提租补贴(项)支出737.11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75.14万元,增长31.17%,主要因为住房补贴计提比例调整。

(三)其他支出(类)

1.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15760万元,主要是我厅根据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重点用于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根据要求,此项目为第一年编入部门预算,以前年度为单独预算。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11758.11万元,其中:

(一)工资福利支出4624.8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600.59万元,津贴补贴1468.89万元,奖金50.72万元,社会保障缴费457.59万元,绩效工资1047.07万元。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1411.7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07.9万元,水费39.5万元,电费209.13万元,邮电费40.7万元,差旅费103.4万元,维修(护)费95.2万元,会议费0.3万元,公务接待费9.3万元,专用材料费8万元,工会经费107.4万元,福利费13.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5.12万元,公务交通补贴164.03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2万元,离退休活动经费57.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88万元。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721.47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563.21万元,退休费3601.57万元,医疗费195.17万元,奖励金1.57万元,住房公积金622.84万元,提租补贴737.11万元。

七、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6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支出15760万元,为项目支出,根据要求,此项目为第一年编入部门预算。其中:

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15760万元,主要是我厅根据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重点用于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21375.7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148.68万元,增长5.68%,主要为人员基本支出增加。其中: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1.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支出3509.61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591.29万元,增长20.26%,主要原因为人员工资的增加;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支出277.37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61.47万元,增长28.47%,主要原因是厅机关人员增加;机关服务(项)支出105.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62万元,项目支出10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0.3万元,增长0.28%,主要为民政信息中心人员工资变化;拥军优属(项)支出3100万元,为项目支出,维持上年不变;老龄事务(项)支出380万元,项目支出,维持上年不变;民间组织管理(项)90万元,项目支出,维持上年不变;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920万元,项目支出,维持上年不变;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1077.7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5.19万元,项目支出1022.59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9.89万元,增长1.88%,主要为福利生产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人员变化工资增加;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支出1195.84万元,为基本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54.93万元,增长4.81%。主要为离退休人员工资增加。

3.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支出60万元,为项目支出,维持上年不变,主要为发放烈士抚恤金;伤残抚恤(项)支出300万元,为项目支出,维持上年不变;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支出280万元,为项目支出,维持上年不变;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6224.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064.23万元,项目支出1120万元,预留机动40.60万元,较上年减少4.18万元,减少0.07%,主要因为伤残人康复中心人员工资变化。

4.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支出207.68万元,为基本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4.65万元,增长2.29%。主要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人员工资变化。

5.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1074.5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44.58万元,项目支出30万元,维持上年不变;其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30万元,为项目支出,主要为民康医院医疗设备购置。

6.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600万元,维持上年不变,为项目支出。

7.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582.4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9.51万元,项目支出300万元,预留机动2.93万元,较上年增加169.56万元,增长41.07%,主要为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人员变化及物业管理费增加。

(二)住房保障支出(类)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622.84万元,为基本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45.63万元,增长7.91%,主要因人员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提租补贴(项)支出737.11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75.14万元,增长31.17%,主要因为住房补贴计提比例调整。

九、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11758.11万元,其中:

(一)工资福利支出4624.8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600.59万元,津贴补贴1468.89万元,奖金50.72万元,社会保障缴费457.59万元,绩效工资1047.07万元。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1411.78万元,主要为我厅按省财政制定的综合定额标准计算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107.9万元,水费39.5万元,电费209.13万元,邮电费40.7万元,差旅费103.4万元,维修(护)费95.2万元,会议费0.3万元,公务接待费9.3万元,专用材料费8万元,工会经费107.4万元,福利费13.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5.12万元,公务交通补贴164.03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2万元,离退休活动经费57.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88万元。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721.47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563.21万元,退休费3601.57万元,医疗费195.17万元,奖励金1.57万元,住房公积金622.84万元,提租补贴737.11万元。

十、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1411.78万元,比2015年增加51.48万元,增长3.78%。主要原因是厅机关人员增加,公用经费增加。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2016年,省民政厅将继续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只减不增的要求,“三公”经费预算较2015年压缩23%。

省民政厅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4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21.67%;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5.12万元,占“三公”经费的29.86%;公务接待费89.5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48.47%。具体情况如下 :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40万元,维持上年不变。主要为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5.12万元,本年数小于上年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行政机关单位车改,厅机关车辆减少。

3. 公务接待费预算支出89.50万元,本年数小于上年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厅按照厉行节约相关规定,继续压缩公务接待支出。

省民政厅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预算支出292.24万元,本年数小于上年预算的主要原因为严格执行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压减会议费开支。

省民政厅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预算支出161.60万元,维持上年不变,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开展培训发生的食宿费、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二、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教育收费)、其他非税收入。

四、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五、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六、项目支出:包括编入部门预算的单位发展项目、省直发展项目支出安排数等。

七、单位预留机动经费:指预算单位年初预留用于年度执行中增人、增资等不可预见支出的经费。

八、“三公”经费:指省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附件:2016年度省民政厅部门预算表

2024-09-10 18:06 点击量: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