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亚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南京安神礼仪40002534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亚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湾管办函〔20206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大亚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区管委会同意,南京安神礼仪4000253450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大亚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1

  1.1  编制目的 1

  1.2  工作原则 1

  1.3  编制依据 2

  1.4  适用范围 3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和确认3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4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4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6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7

  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 7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8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8

  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9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0

  3.4  临时现场指挥部职责 10

  3.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10

  3.6  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11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16

  4.1  监测 16

  4.2  预警 17

  4.3  报告 17

  4.4  信息发布与通报 19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19

  5.1  应急响应原则 19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应急响应 20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23

  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善后处理 24

  6  现场处置24

  6.1  处置原则 24

  6.2  现场处置机构职责与分工 25

  6.3  工作程序 26

  6.4  防治措施 28

  6.5  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 30

  6.6  技术措施与后勤保障 31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31

  7.1  技术保障 31

  7.2  物资保障 33

  7.3  经费保障 33

  7.4  法律保障 33

  7.5  交通运输保障 33

  7.6  通信保障 34

  7.7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34

  8  监督管理34

  8.1  强化领导 34

  8.2  联防联控 34

  8.3  宣传培训 35

  8.4  应急演练 35

  8.5  责任与奖惩 35

  9  附则35

  9.1  预案管理 35

  9.2  预案实施 36

  9.3  名词释义 36

  9.4  术语说明 36

  10.附件3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区(含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知识和预防常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防病能力,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依法科学,有序防控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有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控制、救治和信息管理工作。立足长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管控机制,有效落实防范措施,防范重大风险。

  (3)统一领导,联防联控

  大亚湾区管委会及其成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区卫计局负责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的统一指挥、调度。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筹各类资源,优先解决紧迫工作,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4)分级控制,精准施策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精准施策的要求,做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工作。

  (5)科学规范,加强合作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实施科学防治,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科研指导,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实施);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实施);

  (9)《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9年实施);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实施);

  (1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实施);

  (12)《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13)《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年实施);

  (14)《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实施);

  (15)《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13年实施);

  (16)《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

  (17)《惠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2年实施);

  (18)《惠州市卫生健康部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2020年实施);

  (19)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和确认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属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本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经国家组织评估并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发生跨国、跨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国家卫健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出现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病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包含大亚湾区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

  发生腺鼠疫流行,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含惠州市在内的其他地级以上市;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本地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持续性的人传人导致的局部暴发流行或3个以上地市出现疫情,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发生霍乱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包含惠州市在内的其他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包含大亚湾区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大亚湾区以外的其他县、区;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发生重大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包含惠州市在内的本省两个以上地级市;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省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属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

  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惠州市内2个以上县、区;

  发生霍乱疫情,一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本地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聚集性病例,或2个以上县(区)出现输入性病例或本地散发感染病例。

  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发生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波及本市2个以上县、区;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事件;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死亡4人以下;

  市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属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发生腺鼠疫疫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发生霍乱疫情,一周内发病10例以下;

  本地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输入性病例或散发感染病例(包含无症状感染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区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

  本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区卫计局应立即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到现场调查核实,会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街道办,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未被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区卫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计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健委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健委与省人民政府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家卫健委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家卫健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家卫健委备案。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区两委办分管副主任、区宣教局有关领导和区卫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街道办及区两委办、应急办、卫计局、疾控中心、宣教局、工贸局、公安局、安监分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海洋与渔业局、口岸办、市场监管局、社管局、房管局、旅游局、生态环境分局、人社局、司法局、民政局、爱卫办及中大惠亚医院、大亚湾海事处、惠州港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工作。

  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卫计局,负责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物资保障、专家咨询4个工作组,成员由区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分别承担情况调查、现场控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和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组织开展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协调与区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关系,保证在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卫生救护与防病工作;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有关信息,与区有关部门交流信息;协调其他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其他相关工作;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案和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处理建议;督促建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信息交流网络,保证信息畅通;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使各新闻媒体能够主动配合医疗救护和防病工作。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区卫计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负责组建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进行评估。

  (3)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与指导,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对建议和工作策略。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3.4  临时现场指挥部职责

  (1)临时现场指挥部是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委派的临时组织,事发地街道办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做好现场的应急工作。

  (2)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急救药品、器械、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3)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4)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5)负责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动员,争取公众支持。

  3.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1)医疗机构:各医疗单位要做好应付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积极开展病人的接诊、收治、转运工作,并按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特别是做好流行病学监测、现场调查、现场防病处置、毒物毒性鉴定、实验室检测等工作。不能做出鉴定或检测的,要及时送交上级疾控机构处理。

  (3)卫生监督机构:依据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做好饮用水、公共场所、传染病等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督促各项卫生强制性措施的落实。

  3.6  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区卫计局:负责对全区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南京安神丧葬服务4000253450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响应级别;经授权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区两委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重大事项、涉外信息发布及涉外新闻采访等协调和综合情况上报工作。

  区应急办: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相关工作;协调区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各街道办: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根据处理需要,调集本辖区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临时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协助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指导辖区内社区及居委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组织有关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区疾控中心: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开展对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区宣教局:加强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公众的恐慌心理,营造有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舆论氛围。

  区工贸局: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负责做好流通环节物资(不含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工作。

  区公安局: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隔离措施。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区安监分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受理、办理相关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登记;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发生突发职业中毒事故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协调、现场调查和处置等工作。

  区财政局:保证疾病监测、疾病控制工作经费和非正常储备医疗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等)专项经费,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设备、器械、药品等经费及时拨付;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住建局:配合、协助在建工程、房地产公司及取得建筑行业相关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的检疫、查验工作;配合、协助区卫计局处置建筑行业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

  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渔港、渔船进行检疫、查验工作。

  区口岸办:负责督促、检查口岸各查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口岸的涉外事件。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组织应急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市场供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协调、现场调查和处置等工作。

  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区房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等进行防疫指导工作。

  区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调查处理及医疗救治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期间,组织好旅游团队的宣传、登记,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区司法局:做好法制宣传,提高公众素质,对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区民政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对困难公众实行社会救助。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区爱卫办: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开展除“四害”(病媒生物防治)活动。

  中大惠亚医院:负责做好应付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房、药品、器械、耗材、防护用品等储备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开辟专门病房负责病人的应急救治工作,并按要求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工作;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大亚湾海事处:负责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产品出入境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负责海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惠州港海关:组织做好口岸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通讯管理部门: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期间通讯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救济物资发放、接收或分配捐赠、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管理措施的制定以及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1.1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完善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海关等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

  4.1.2对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实行网络直报。各医疗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有关疫情报告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信息。对监测资料认真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并通报异常现象,引起关注并及早采取防范与防治措施,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1.3在做好日常监测的同时,针对不同季节疾病发病特征,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爆发流行疾病的重点监测。当出现不明原因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时进行监测报告。

  4.1.4对本地区有毒化学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4.2  预警

  区卫计局根据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及与公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如海关、市场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凡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的负责人均为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区疾控中心负责对本地区疫情报告的检查指导。区卫计局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4.3.2  报告程序和时限

  责任报告人除按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他常规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区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报告。区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初步审核,如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向区卫计局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区卫计局在接到相应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步审核,认为可能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区管委会和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向区卫计局和区疾控中心报告。区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当初步判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立即通知相应机构开展调查处置,并报告区卫计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卫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区管委会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4.3.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外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多例相同症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做出事件进程报告。

  ①首次报告。紧急情况下,对于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首报可先对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做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

  ②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每周或不定时报告事件进程。

  ③结案报告。事件基本终止,区卫计局做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内容:事件发生发展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性质,采取的措施、经验与教训等。

  4.4  信息发布与通报

  (1)区卫计局经区管委会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对外公布信息。

  (2)区卫计局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对于按照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病例报告,应在2小时内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进行网络直报。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与人之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5.1.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计局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报区管委会批准。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5.1.2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1.4当接到其他县、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区卫计局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应急响应

  5.2.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IV级)

  (1)区管委会应急响应。区管委会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医疗救治和预防所需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区卫生健康部门应急响应。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计局应及时组织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初步评估判定,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指导下,迅速组织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等部门,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采集环境生物样品,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区管委会及市卫生健康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同时,向区管委会建议,使各有关部门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5.2.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Ⅲ级)

  (1)区管委会应急响应。当我区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管委会及其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2)区卫生健康部门应急响应。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计局应及时组织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判定,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采集环境生物样品,监测事态发展变化,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人员疏散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及区管委会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2.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II级)

  (1)区管委会应急响应。当我区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管委会及其各有关部门在省政府、市政府或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当其他县、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省政府、市政府或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在本辖区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区卫生健康部门应急响应。区卫计局按照省、市的部署,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施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人员疏散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和区管委会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2.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I级)

  区管委会和卫生健康部门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全区社会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卫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管委会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健委报告。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健委报告。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家卫健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健康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善后处理

  5.4.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计局应在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区管委会和市卫生健康局。

  5.4.2抚恤和补助

  区管委会组织有关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4.3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补偿。

  6  现场处置

  6.1  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和影响。

  6.2  现场处置机构职责与分工

  6.2.1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临时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救护的全面工作。

  6.2.2执行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队)承担现场处置工作任务,包括现场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标本采集、环境消毒、病人救护和转运与隔离等,负责临时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6.2.3医疗救护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凡就近的医疗机构要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医护人员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并参加医疗救护。参加医疗救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

  6.2.4支持机构

  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机构是现场处置的支持机构。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做好人员、物资调配,病区建立与隔离以及病人的后续治疗;严重污染区外围的消杀工作;社会动员,群防群治;监测和后续处理等工作任务。

  6.2.5各部门的相互配合

  临时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向区管委会汇报,与事发地街道办、卫生、公安、武警、通讯、生态环境等部门密切配合,必要时进行疫区封锁等处理工作。

  6.3  工作程序

  6.3.1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

  (2)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及时做好病人救治、转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

  (3)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做出评估和调用。

  (4)经过事件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

  6.3.2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1)视伤亡情况设置病人分检处。

  (2)对现场伤亡情况及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病人主要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3)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4)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5)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蓝、黄、红、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病人的左胸部位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6)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将救治的病人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病人情况单,并置于病人衣袋内。

  6.3.3病人运送工作程序

  病人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分流。病人分流原则如下:

  (1)接受病人的医疗机构,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则指定。

  (2)病人现场救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提交给接纳病人的医疗机构。

  (3)临时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收治分流病人。

  (4)运送病人途中需要监护的,由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派医护人员护送。

  (5)病人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诊急救工作程序处置。收治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组织负责病人救治工作。

  6.3.4现场情况报告程序

  由现场最高指挥人员负责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以保证上报信息准确可靠。

  6.4  防治措施

  6.4.1加强疫情监测

  加强疫情监测工作,掌握疫情发展动态、流行病学规律和影响因素,加强公众健康状况的监测,为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区疾控中心和临床医疗机构间的监测网络,确保监测系统灵敏、可靠。建立各部门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监测信息,并向有关部门交换或通报疫情和监测动态。

  6.4.2严格控制疫情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加强医院感染和传染源管理,科学、规范地处理疫情,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

  6.4.3加强环境治理

  通过整治市容环境卫生,落实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农贸市场、餐饮、车站、码头,尤其是野生动物交易的管理,指导和控制传播来源。

  6.4.4提高救治水平

  加强发热门诊、感染病区的规范化建设,提高传染病诊断水平,减少漏诊误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做好病人的收治工作,特别是危重病人抢救工作。

  6.4.5制定应对方案

  针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等制定分级诊疗方案,建立分诊制度。制定感染控制指引和尸体处理指引,建立专业医务人员后备应急队伍,开展相关专业培训。制定医疗服务能力调配方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计划地推迟或暂停非紧迫日常医疗服务。

  6.4.6评估医疗资源

  基于对现有医疗资源和能力的评估以及对潜在严重流行规模、病例数量及增长速度的预测,对本地区医疗机构床位、重症监护室、呼吸支持设备及个人防护等医疗物资、医疗卫生人员和辅助人员的需求进行评估。

  6.4.7健全调配机制

  建立紧急医疗服务调配指挥机制,监控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床位、人员、实验室检测能力等)供需情况,合理配置,制定调配原则和临时征用应急场所的标准和计划。监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物资供应,制定分配原则,确定在物资缺乏时优先分配重点地区和机构。完善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健全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开展殡葬服务资源评估,有效保障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及时规范处置去世患者遗体,充分保障参与遗体处置人员防护物资。

  6.4.8开展业务培训

  大力开展培训工作,提高监测人员、疫情处理人员、临床医务人员的防治知识水平,保证监测、防治、诊疗工作质量。

  6.4.9开展宣传教育

  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新闻宣传和风险沟通,引导公众保持健康心态,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健康素养。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并澄清谣言,关注一线和重点岗位人员的心理压力,开通咨询热线和团体干预措施,组织专业人员及时干预。

  6.4.10保护脆弱人群

  组织社区对辖区内的老、孤、病、残、孕、无固定收入等脆弱人群进行摸底,重点关注他们的监护照料情况,协助有关部门保障其救助途径。鼓励社区居民互助,组织社会工作者、招募社区志愿者,在脆弱和高危人群及其家庭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到影响时提供生活帮助。关注脆弱人群集中的机构,特别注意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养老院、福利院、教助管理机构等场所的防控工作,保障医疗物资的供应和生活物资的统一配送,加强防护措施。

  6.4.11开展科学研究

  加强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媒介生态学、实验室诊断、应急疫情处理、临床诊治、危重病人救治技术的研究。

  6.5  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

  临时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及疫情情况,由领导小组指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向媒体发布信息,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6.6  技术措施与后勤保障

  6.6.1技术措施

  现场处置的技术措施参照国家卫健委有关技术方案执行。

  6.6.2后勤保障

  多方协作,统一调配,统一指挥,快速、准确、高效配合现场工作。

  6.6.3现场通讯

  建立运行良好的通讯网络,提高信息传播效率,准确通报信息。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

  7.1  技术保障

  7.1.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快大亚湾区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

  7.1.2医疗应急救治体系

  健全以中大惠亚医院为急救机构(包括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其他基层医疗机构支持配合的全区医疗救治网络,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应急救治工作。

  7.1.3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和在岗培训制度,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4应急医疗卫生队伍

  建立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专业人员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常备的机动队伍,随时能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①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②协助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③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7.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置措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7.2  物资保障

  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区卫计局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区卫计局要根据实际,科学制定储备计划。各种药品、疫苗、试剂、防护用品等要及时更新;各种器械、设备要经常调试,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及时有效。

  7.3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经费等,并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7.4  法律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5  交通运输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交通工具。区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应急交通运输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7.6  通信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7.7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  监督管理

  8.1  强化领导

  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领导,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按照工作原则,全面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

  8.2  联防联控

  优化各部门之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夯实防控工作基础建设;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研判公共卫生发展趋势;完善风险管控措施,科学划分防控风险等级,明确分级分类的防控策略;各部门和相关机构相互衔接与协调,全面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8.3  宣传培训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有关知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8.4  应急演练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人员的系统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并对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总结,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8.5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残、致亡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对应急处置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劳务和物资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由区卫计局负责,并报区管委会批准。

  9.2  预案实施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16年3月10日印发的《大亚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惠湾管办〔2016〕8号)同时废止。

  9.3  名词释义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是指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即突发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

  9.4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附件

  大亚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附件


大亚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单 位

 

电话号码

 

单 位

 

电话号码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5562353

 

区卫计局

 

5562353

 

区应急办

 

5562309

 

区两委办

 

5562006

 

区疾控中心

 

5581886

 

区宣教局

 

5562160

 

区工贸局

 

5562193

 

区公安局

 

5577000

 

区安监分局

 

5551717

 

区财政局

 

5593666

 

区住建局

 

5531228

 

区交通运输局

 

5575170

 

区海洋与渔业分局

 

5558989

 

区口岸办

 

5562365

 

区市场监管局

 

5566322

 

区社管局

 

5562321

 

区房管局

 

5576386

 

区旅游局

 

5568253

 

区生态环境分局

 

5573000

 

区人社局

 

5562260

 

区司法局

 

5562285

 

区民政局

 

5562273

 

中大惠亚医院

 

6516990

 

区爱卫办

 

5531366

 

惠州港海关

 

5559620

 

大亚湾海事处

 

5103070

 

澳头街道办

 

5576508

 

西区街道办

 

5102661

 

霞涌街道办

 

5580188

 
 
 

2024-11-07 16:10 点击量: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