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伟:《金史》南监本翻刻底安神殡仪4000253450本及其版本价值重审

陈晓伟:《金史》南监本翻刻底本及其版本价值重审

2025-01-30 10:31

《金史》南监本翻刻底本及其版本价值重审

文丨陈晓伟

复旦大学历史学系

文章出处:

包伟民、刘后滨主编:《唐宋历史评论》第九辑,安神殡仪400025345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版。

摘要:整理一部文献,版本异文对校的尺度和标准主要取决于版本系统情况。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版本存在多元系统而非同源祖本;一种是“祖本”即初刻本,其后衍生诸多版本与其并存。后者总体是一种单线流程,那么就要充分尊重初刻本或最早期版本,而对后期诸本的利用务必谨慎,因为版本流传过程多一道环节便会多衍生出一些错误,并且绝非一般性校勘所能解决的。具体到《金史》版本,主要由至正初刻本、南监本、北监本及乾隆殿本构成,后一本即以前一本为底本刊刻。这种单线传递形式,便决定了校勘《金史》时须最大力度遵从祖本原貌和纠正版本流传过程中产生的讹误,而关于各种衍生版本与初刻本间所见异文则要审慎对待。最关键之处,须搞清至正初刻本与南监本之亲缘关系,这是因为:南监本作为《金史》版本流传脉络中的关键一环,不仅是其后诸版本翻刻所据之底本,而且是当时影响极大的通行本。本文即以修订本《金史》所涉南监本与校勘底本百衲本异文校为线索,举证典型案例详加分析,通过探讨细节诸问题揭示南监本版本生成过程。

关键词:《金史》 南监本 洪武覆刻本 中华书局修订本 版本校

版本选择及其对校乃是文献整理工作之根基,决定整部书的学术质量,其首要前提是,必须熟知版本系统及厘清诸本源流关系。《金史》版本脉络,主要由至正初刻本、南监本、北监本及乾隆殿本构成,诸者流传线索相对简单,后一本即以前一本为底本刊刻。[1]《金史》这种单线传递形式,便决定了校勘此书时须最大力度遵从祖本原貌和纠正版本流传过程中产生的讹误,而关于各种衍生版本与初刻本间所见异文则要审慎对待。具体言之,只有搞清楚至正初刻本到南监本中间传承的各项环节,才能正确评估南监本以及北监本、殿本的版本价值,从而把握好版本校的尺度和标准。

南监本《金史》刊刻缘起及付梓,据《南廱志·经籍考下篇·梓刻本末》记述说:“嘉靖七年,锦衣卫间住千户沈麟奏准校勘史书,礼部议以祭酒张邦奇、司业江汝璧博学有闻,才猷亦裕,行文使逐一考对修补,以备传布。于顺天府收贮变卖庵寺银取七百两发本监,将原板刊补。其广东布政司原刻《宋史》,差人取付该监一体校,辽、金二史原无板者,购求善本翻刻,以成全史,完日通印进呈,以验劳绩。制曰可。……又于吴下购得辽、金二史,亦行刊刻。”[2]林文俊《进二十史疏》也提到“辽、金二史原无板者,购求善本翻刻”。[3]可知《金史》至正五年初刻板片到嘉靖时期尽毁,于是采购某种印本进行翻刻。那么,南雍刻书所据者究竟是哪种本子?在当时,除至正初刻本尚存外,还有洪武二十三年(1390)福建书坊所仿刻的《金史》。目前学界就上述问题分歧甚大,尾崎康根据上引《梓刻本末》《进二十史疏》推测说,南监从吴下(苏州)购得的《金史》当为元刻本。[4]2016年,魏影考述南监本刊刻问题,从信尾崎康说法,认为此次所雕南监本《金史》,“以吴下本为底本,即以元代至正年间的刻本为底本”。[5]以上论点最大问题是并未调查核实版本内容,不过是一个有待验证的假说而已。傅乐焕先生最初提出,“明南、北监本可视为元本的间接翻刻本”。[6]“间接”指什么?可惜置而未论。任文彪系统梳理《金史》版本源流,将不同版本《金史》卷五《海陵纪》、卷六五《始祖以下诸子传》两卷分别与至正初刻本对校,得出的结论是:“南监本的底本应该是有若干补版页的洪武覆刻本,但其补版情况当与铁琴铜剑楼本不同。更详细的情况虽然不能确定,但似乎可以说,南监本的异文大部分是雕刊时新出现的,而非源自其底本。”[7]从而揭晓,洪武覆刻本乃是从至正初刻本到南监本流传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条线索。

以上两种论争实际决定了校勘《金史》采纳何种对校本以及处理版本异文的原则。最初,傅乐焕先生制定点校《金史》方案干脆一律不采南监本,然而此次修订本《金史》杂糅诸说,认为“此本以元刻本或明覆刻本为底本”,[8]于是将南监本、北监本乃至江苏书局本增补为参校本(前文作者魏影为修订组成员)。据笔者粗略统计,修订本全书根据南监本及其衍生版本校改者或具列诸版本异文充作校勘记,数目多达350余条。毫无疑问,南监本作为《金史》版本流传脉络中的关键一环,不仅是其后诸版本翻刻所据之底本,而且也是当时影响极大的通行本。本文即以修订本所涉南监本与百衲本异文校为线索,举证典型案例详加分析,实际是通过探讨细节诸问题揭示该版本的生成过程,重审其学术价值。

本文采用中国国家图书馆所藏明洪武年间仿刻至正本《金史》(统称“洪武覆刻本”)比勘,具体分为两大类:第一,“国图甲本”(索书号03391)原为铁琴铜剑楼藏书,“国图乙本”(索书号02085)铅印“碧云仙馆”,这两部书中间夹杂着大量的补版叶,本文拟称“洪武覆刻本补版叶”(简称“补版叶”);第二,涵芬楼原藏“国图丙本”(索书号07368),百衲本即以此本配补至正初刻本残卷影印,[9]“国图丁本”(索书号A00804)残存四十卷,钤“敬德堂图书印”,知其源自晋府藏书,两者相同,皆为洪武覆刻本。笔者分析思路如下:本文所举证诸例优先主至正初刻本,若遇有亡佚卷帙则据最接近祖本原貌的洪武覆刻本,参酌洪武覆刻本补版叶,充分利用《金史》本证和他校文献,系统考察南监本翻刻底本之根据,探究引发刊刻错讹的根源所在,在此一并辨析修订本版本校及其校勘记问题。

(一)南监本源出洪武补版叶本而与至正初刻本歧异者

这种情况无疑是判断南监本所据底本来源的最直接证据,能从根本上抓住上述问题争论的症结所在。

例一,卷三《太宗纪》天会六年(1128)九月谓:“辛丑,绳果等败宋兵于蒲城。甲申,又破敌于同州。乙丑,取丹州。”旧点校本校勘记(以下简称“旧校”)第五条云:“按天会六年九月壬午朔,辛丑后无甲申,此‘甲申’当有误字。”[10](第1册第59、67页)修订本新校勘记(以下简称“新校”)第七条改动如下:“‘甲辰’,原作‘甲申’,据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改。按,天会六年九月壬午朔,辛丑后无甲申。”(第74页)修订本据此将底本正文“甲申”校改作“甲辰”。经核查,该卷有至正初刻本,写作“甲申”,而国图甲乙丙三本均改作“甲辰”,是为南监本源出于洪武覆刻本的证据。

例二,卷五《海陵纪》正隆三年(1158)九月辛巳云:“迁中都屯军二猛安于南京,遣吏部尚书李惇等分地安置。”(第1册第109页)修订本新校第二十六条:“‘二’,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并作‘一’。”(第134页)该卷至正初刻本即作“二猛安”,国图丙本与此同,该叶刻工为“景中”。国图甲乙本并无刻工名,当系补版叶,皆作“一猛安”,南监本同后者。从“二”到“一”的微小分歧中,以上各版本流传线索则清晰可见。

例三,卷二四《地理志上》中都路雄州容城条记述隶属变化说:“泰和八年割隶安州,贞祐二年隶安肃州。”(第2册第577页)修订本新校第七十六条:“‘二年’,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作‘三年’。”(第628页)该卷至正初刻本作“贞祐二年”,国图甲乙丙三本均作“贞祐三年”,南监本从之。结合洪武十七年明朝官修《大明清类天文分野之书·燕分野》保定府条容城“金贞祐二年改属安肃州”记载,[11]当可判断“贞祐二年”正确,洪武覆刻本作“三”字因形近而误刻。

例四,卷二九《礼志二·朝日夕月仪》叙述天眷二年(1139)定朔望朝日仪说:“宣徽使奏导皇帝至位,南向,再拜,上香,又再拜。门皆相应赞,殿门外臣僚陪拜如常仪。”(第3册第722页)修订本新校第二十四条:“‘门’,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并作‘各门’。秦蕙田《通考》卷三四《日月》、《续文献通考》卷七一《郊社·考拜日仪》记此事亦作‘各门’。”(第776页)该卷至正初刻本作“门”,这在上下文语境中作为礼制常识绝无疑问,国图丙本同此,有刻工名作“周寿”;国图甲本、乙本无刻工,补版叶已作“各门”,盖即缘起于“”下半部“合”字形致误。

例五,卷五五《百官志一》谓尚书省户部设员:“郎中三员,从五品。”(第4册第1232页)修订本新校第十四条:“‘三员’,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并作‘二员’。”(第1334页)至正初刻本与国图丙本同作“三员”,而国图甲本、乙本补版叶却改作“二员”,南监本同后者。

以上举证五个案例所见南监本与至正初刻本异文,我们有幸从洪武覆刻本中发现了演变轨迹,其中例二《海陵纪》、例四《礼志》、例五《百官志》在国图所藏三种洪武覆刻本中仍有所分歧,南监本实与国图甲本、乙本完全相同,其各叶书口均无刻工名,任文彪判定此为“补版叶”,是由于洪武覆刻本损坏而后来陆续补刻的。

那我们再看一下今无至正初刻本者所见异文情况:卷一一《章宗纪三》泰和元年(1201)八月庚辰云:“初命户绝者田宅以三分之一付其女及女孙。”(第1册第256页)修订本新校第十八条:“‘三分之一’,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并作‘二分之一’。”(第288页)国图丁本与百衲本影印所据国图丙本同,两者见有刻工“吴福”,而甲本、乙本补版叶改作“二分之一”。卷一五《宣宗纪中》兴定二年(1218)十二月甲寅条曰:“红袄贼攻彭城之胡材寨,徐州兵讨败之。”(第1册第341页)修订本新校第十二条:“‘胡材寨’,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作‘胡村寨’。”(第379页)国图丙本该叶刻工为虞厚,甲乙本改刻作“胡村寨”。卷七一《斡鲁传》云:“斡鲁,韩国公劾者第三子。”(第5册第1631页)修订本新校第一条:“‘三’,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作‘二’。”(第1749页)国图丁本与丙本同作“三”,有刻工名薛和尚,而甲乙本后续补版改刻作“二”。综上所述,国图丙本和所涉丁本残卷的每叶书口均署刻工姓名,如“景中”“周寿”“范彦”“吴福”“虞厚”“薛和尚”“付彦成”等,这些人都是明洪武初年刻工,[12]说明此本即洪武覆刻本,而南监本翻刻的是洪武覆刻补版叶本。

以上修订本《金史》三卷所指出的南监本与百衲本异文“三”“二”,“材”“村”,“第三子”“第二子”,其中必有一误,何者正确?我们实际上比较的乃是洪武覆刻本系统中的原刻本、后来补版叶哪种可信度更高,或者说谁最接近至正初刻本,这同时也直接决定南监本的版本价值,下文主要讨论这个问题。

(二)从至正初刻本看洪武覆刻本讹误到南监本妄改文字

通过比勘可见洪武补版叶本与南监本文字相同,既而证实任文彪“南监本的底本应该是有若干补版页的洪武覆刻本”的结论可信。笔者新发现,最初由洪武覆刻本横生出讹文,复经南监本校改,结果便与至正初刻本原貌相差悬殊。从这个思路分析诸版本异文,据此则可以评判出作为《金史》版本系统中间传承环节的南监本的价值。这才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例一,卷六一《交聘表中》西夏栏谓大定十二年(1172)十二月癸亥:“夏殿前太尉罔荣忠、枢密直学士严立本等谢横赐。”(第5册第1430~1431页)修订本新校第十九条:“‘罔荣忠’。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西夏书事》卷三八并作‘周荣忠’。”(第1544页)今检此卷百衲本影印至正初刻本“罔”字版刻极清晰,国图丙本洪武覆刻本仍能辨认一二,再到补版叶甲本、乙本,可见该字已模糊不堪,南监本依据后者翻刻,结果却辨识作“周”。按“罔”乃西夏常见姓氏,检本书《交聘表》西夏栏大定二十年三月癸丑条“罔进忠”及十二月丙午条“罔永德”、明昌三年八月丁卯条“罔敦信”、泰和六年正月乙丑条“罔佐执中”均可参证。[13]

例二,卷六五《斡者附孙璋传》叙述大定初年金宋战事云:“习尼列亦整兵与战,奋击之,大破良辅军,斩首万余级,坠壕死者不可胜数,锁足行马者尽殪之,获甲二万余,器仗称是。良辅亦中两创脱去。”(第5册第1549页)修订本新校第九条:“‘二’,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并作‘矢’。”(第1655页)实际上,国图四种覆刻本均将至正初刻本“获甲二万余”讹刻作“获甲午万余”,由于“甲午”于上下文中殊不可解,南监本便臆改“午”为“矢”,即作“获甲矢万余”(见图1)。由此引发的后果是,南监本疏通文义之后却背离了祖本原貌。

例三,卷七五《李三锡传》曰:“宗望伐宋,三锡领行军猛安,败郭药师军于白河。进官安州防御使。再克汴京,三锡从阇母护宋二主北归。”(第5册第1719页)修订本新校第四条:“‘安州’。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作‘汝州’。按,本书卷二四《地理志上》,中都路,‘安州,下,刺史’,非防御。又卷二五《地理志中》,南京路,‘汝州,上,刺史’,‘贞祐三年八月升为防御’。疑‘安州’为‘汝州’之误。”(第1836页)据笔者考证,李三锡担任安州防御使时间是在天会三年十二月至五年四月间,可是中都路“安州”天会七年才入金始升州,又“赛里下汝州”时间为天会五年十二月己卯,[14]两者其实均与本卷《李三锡传》“安州”无涉,此当指辽朝旧州,是于皇统三年(1143)废州改为县。据此可见,至正初刻本作“安州”正确无疑,今检国图甲乙本该字已脱掉“宀”,刻作“女州”,南监本则妄改作“汝州”。

例四,卷九八《完颜匡传》云:“宋主相韩侂胄。侂胄尝再为国使,颇知朝廷虚实。”(第7册第2167页)修订本新校第五条:“‘颇’,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并作‘窥’。”(第2314页)单从字义来看,“窥”于句中亦可通,不过经覆核版本后笔者认为该字并不成立。本卷至正初刻本作“颇”,国图丙本洪武覆刻本有所残损,但是到国图甲、丙本补版叶中却讹刻作“湏”,势必于上文无解,南监本据此改刻作“窥”。由此看来,至正以后诸本都是围绕该字右半边“页”而校改。

由上可见,至正初刻本与南监本分歧甚大,从上文所举《交聘表》“罔荣忠”“周荣忠”、《斡者附孙璋传》“获甲二万余”“获甲矢万余”、《李三锡传》“安州”“汝州”以及《完颜匡传》“颇知”“窥知”即知,若我们简单机械地对校这两种版本无论如何都看不出这些异文是如何流变、产生的,遑论辨析两者正误,唯有借助洪武覆刻本及其补版叶所见讹文方能洞察其中之端倪,最终通过这条线索揭橥南监本致误之由。

(三)据《金史》本校论证南监本以洪武覆刻本补版叶为基础校改文字

以上讨论的四例所在各卷皆有至正初刻本核查可据,相对比较容易解决争议,最棘手的问题是,对于其余无祖本者如何定夺南监本根据洪武覆刻本补版叶字形变异而衍生出的异文。

第一,卷九《章宗纪一》叙述大定二十五年六月事曰:“显宗崩,世宗遣滕王府长史、御院通进来护视。”(第1册第208页)修订本新校第一条:“‘’,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并作‘臺’。”(第246页)今考本书卷六六《传》亦记此事:“会皇太子守国薨,世宗以亲密可委,特命与滕王府长史驰驿往护丧。”[15]“皇太子”即显宗允恭,知《传》与《章宗纪一》相合,护丧者皆称用汉语名“”。今检国图丙丁覆刻本作“”,甲乙本与以上两个本子绝非同一块板片,是后续补版叶,别作,南监本即从后者改作“臺”。笔者对金朝宗室汉语名字进行分析,发现其行辈派字十分严谨规范,应为太祖孙辈,同辈行者有、充、兖、襄、衮、齐、京、文、亨、爽、褒等,从中可见他们的汉语名都以偏旁“亠”起首。[16]其名“”亦同此理,那么,南监本“臺”字从吉而非从亠,当误。

第二,卷九《章宗纪一》大定二十九年十一月戊辰曰:“谕尚书省,自今五品以上官各举所知,岁限所举之数,如不举者坐以蔽贤之罪。仍依唐制,内五品以上官到任即举自代,并从提刑司采访之。”(第1册第212页)原点校本未出校。修订本新校第六条:“‘内五品’,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并作‘凡五品’。”(第246页)百衲本所据国图丙本、丁本两种洪武覆刻本作“内”,刻工为吴原礼,而国图甲、乙本该叶系补版叶无刻工,则改作“凢”,南监本亦从后者正其字。试问“内”“凡”孰是孰非?其实《金史·选举志》举荐条对此事有着详细记载,谓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以选举十事,命奉御合鲁谕尚书省定拟”,其中第六条有云:“今拟内外官五品以上到任,须举所知才行官一员以自代。”[17]所谓“内外官五品”即为章宗圣谕和尚书省定拟原意,“内”当指随朝官,“外”盖即外路官。据此可知,《章宗纪一》大定二十九年十一月戊辰条“内五品以上官”,大概是本纪截取实录有失,导致夺一“外”字。百衲本所据者洪武覆刻本总还算遵循至正初刻本原貌,其后诸本中作“凡五品”者无疑是根据字形妄改。

第三,原点校本卷四七《食货志二·租赋》曰:“明昌二年二月,敕自今民有诉水旱灾伤者,即委官按视其实,申所属州府,移报提刑司,同所属检毕,始令翻耕。”旧校第十四条:“‘二’字原文残缺似‘一’字,今据殿本校正。”(第4册第1060、1066页)修订本新校第十四条补充说:“‘二年’,原作‘一年’,据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改。”(第1142页)按此条上文有云:“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税,恐廪粟积久腐败。……十一月,尚书省奏,‘河南荒闲官地,许人计丁请佃,愿仍为官者免租八年,愿为己业者免税三年’。诏从之。”原点校本和修订本均于“四月”上校补“明昌元年”。不过今检本卷《食货志二·田制》有谓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一月:“尚书省奏:‘民验丁佃河南荒闲官地者,如愿作官地则免租八年,愿为己业则免税三年,并不许贸易典卖。若豪强及公吏辈有冒佃者,限两月陈首,免罪而全给之,南京安神礼仪4000253450其税则视其邻地定之,以三分为率减一分,限外许诸人告诣给之。’制可。”(第1049页)以上租赋门与田制门所述内容相同,知均系大定二十九年事。由此可见,点校本《金史》校补后所谓“明昌元年四月”及“十一月”非,而下文随之校改作“明昌二年”亦误。今覆核版本,百衲本所据国图丙本,及甲乙本同作“明昌一年”。这种年号称法确实奇怪,但仍可以理解;或“一”字下失下半部“兀”偏旁,即为“元”字误书。无论怎么说,“二月敕自今民有诉水旱灾伤者”云云系于明昌元年正确,南监本不过是据“一”字改刻作“二”,并无任何证据。

第五,卷七○《完颜思敬传》叙述大定初年履历说:“拜右副元帅,经略南边,驻山东。罢为北京留守。复拜右副元帅,仍经略山东。”(第5册第1625~1626页)修订本新校第二十五条:“‘北京’,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作‘西京’。”(第1731页)国图藏四种洪武覆刻本存有分歧,百衲本所据者国图丙本及丁本同作“北京”,刻工为薛和尚,甲乙本该叶系补版叶,均改作“西京”。今考《金史·世宗纪》所载思敬历官情况,大定二年九月壬子“以元帅右都监完颜思敬为右副元帅”,戊午“诏思敬经略南边”;三年四月辛酉“右副元帅完颜思敬罢”。此与本卷《完颜思敬传》吻合。又《世宗纪上》大定三年五月乙卯条“以北京留守完颜思敬复为右副元帅”,[18]即指本传“罢为北京留守复拜右副元帅”,据此可知,“北京”当是。

以上五例均无至正初刻本,国图所藏四种洪武覆刻本,其中丙本和丁本残卷都是洪武覆刻本原板片,而甲本、乙本中则夹杂大量补版叶,常常与前两者存有差异,南监本根据这种本子翻刻,因此与百衲本影印本多有不同。通过分析五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洪武覆刻本经过《金史》本校验证后正确,说明其最大限度地保留了至正初刻本原貌,然而在补版叶重新雕刻时出现不少讹误造成若干异文,加之辗转流传中字迹愈加模糊,南监本不仅把这些问题全部因袭下来甚至还拟测字形而改刻,结果便与祖本原来面目渐行渐远了。

上文指出,南监本除沿袭所据底本洪武覆刻本补版叶版刻讹误外,凡遇文字不通者或不晓其义者大多要进行改动,经过这番大肆改造后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笔者根据修订本《金史》提供的线索,对全书所见异文做系统整理(参见附表《修订本引据南监本覆检表》),将南监本所谓“校改”洪武覆刻本的手法归纳如下:(1)补苴空阙;(2)因字形相近而擅改;(3)增损文字以求文从字顺;(4)肆意揣度史文。下文拟结合具体案例加以说明。

(一)补苴空阙

至正初刻本由于种种原因出现文字空阙,单从文本内容看确实不知其字为何,洪武覆刻本追求高度仿真,大体维持祖本原貌,后补版时又新增阙文,然而南监本却在无任何证据的前提下,将这些阙文悉数补全。

第一,卷五《海陵纪》天德二年(1150)四月戊午条记述海陵大肆杀戮宗室:“周宋国王宗翰子孙三十余人。”(第1册第94~95页)至正初刻本及国图丙本覆刻本谓“周宋国王”,宗翰死后追封此王号,[19]国图甲乙本该叶为补版,作“周□国王”,南监本则将空阙之处径补“本”字,称作“周本国王”。[20]

第二,修订本卷一七《哀宗纪上》谓天兴元年(1232)八月:“辛亥,完颜思烈遇大元兵于京水,遂溃,武仙退保留山,思烈走御寨,壬子,中京元帅左监军任守贞死之。合喜弃辎重奔至郑门,聚兵乃入。”修订本新校第二十八条:“‘壬子’原脱,南监本、北监本、殿本补入‘军’字之下。按,上文称‘八月己酉朔’,‘壬子’为第四日。本书卷一一三《赤盏合喜传》,‘八月己酉朔,驻于近郊,候益兵乃进屯中牟古城。凡三日,闻思烈军溃,即夜弃辎重驰还,黎明至郑门,聚军乃入’。知合喜‘弃辎重奔至郑门’的时间正好是第四日‘壬子’。据此,‘壬子’二字当补于‘中京’上。”(第2册第421、425页)原点校本正文无“壬子”,这条校勘记是录抄笔者的审稿意见。在此须承认,由于笔者当时对南监本价值缺乏整体认知且未核查洪武覆刻本,指出“壬子”这条异文可取。[21]今检百衲本所据国图丙本该卷第16叶A面第1行作“帅左监军任守贞死之合喜弃辎重奔至郑门聚兵乃入”,每行22字,系正常行款;甲乙本补版叶同样作“帅左监军□□任守贞死之合喜弃辎重奔至郑门聚兵乃入”,文字内容尽管与原版相同,但“任守贞”上无端空出二字格,使整行十分局促,实际应计作24个字(见图2)。南监本遂将空阙两格径补作“壬子”,恐怕这就是靠推测上下干支所为。

第三,卷二四《地理志上》中都路条叙述燕京宫阙制度说:“大安殿之东北为东宫,正北列三门,中曰粹英,为寿康宫,母后所居也。”(第2册第572页)原点校本正文据殿本补“粹”字,修订本新校第六十三条改动作:“‘粹’字原脱,据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补。”(第627页)今覆核至正初刻本及洪武覆刻本,“英”字上均空作一字格,说明祖本早已有阙文,绝非版本流传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笔者将范成大《揽辔录》与《金史·地理志》中都路条通盘比较后,发现后者“应天门十一楹”至“应天门旧名通天门”二百九十余字与前者内容几近一致,仅个别语句和文字有所调整。据此可知,元朝史官编纂《地理志》时将《揽辔录》改编到中都路条下。按《揽辔录》原文作“中曰集英门,云是故寿康殿母后所居”。此外,楼钥《北行日录》与此相印证,乾道五年(1169)十二月二十九日有云:“敷德后为集英门,两门左右各又有门,集英之右曰会通,其东偏为东宫,西有长廊。”[22]以上两书系作者大定时期出使金时亲历燕京宫阙,均称“集英门”,可见南监本“粹”字纯属臆补。[23]

第四,卷二六《地理志下》河东北路宁化州条云:“户六千□百。”(第2册第633页)修订本新校第十四条:“‘百’上原作一字空格,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户数并作‘六千一百’。”(第704页)百衲本影印至正初刻本、国图藏甲乙本洪武覆刻本此句皆有阙文空格,“一”字为南监本臆补,其实并没有什么证据。

第五,卷六二《交聘表下》宋栏泰和元年正月壬子朔谓:“宋宝谟阁学士林桷、利州观察使王康成贺正旦。”(第5册第1469页)修订本新校第二十五条补充原校勘记说:“‘宝’字原为一字空格,据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补。”(第1585页)该卷至正初刻本现已亡佚,国图藏甲乙丙本三种洪武覆刻本皆阙一字,即作“□谟阁学士”。南监本翻刻此本时竟然补作“宝谟阁学士”。须知该馆阁职的始置年代,《宋会要辑稿》方域三之八宝谟阁条云:“嘉泰元年十一月十二日,诏曰:其阁恭以‘宝谟’为名,置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以待鸿儒,以昭燕翼。著于甲令,副在有司。”[24]又《宋史·宁宗纪》嘉泰二年(1202)八月癸未云:“建宝谟阁以藏光宗御集。”[25]嘉泰元年即泰和元年,由此可见,南监本《金史》是年正月作“宝谟阁”与史实相悖。按《宋史全文》卷二九宁宗嘉泰元年九月辛未条云:“遣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林桷贺金主正旦。”[26]据此可知林桷的官衔,金朝文献则称此人为“□谟阁学士”,今检《宋史·职官志》诸阁学士条有“显谟阁学士”,[27]建中靖国元年(1101)二月九日以熙明阁学士为名,不久仍改为显谟阁,即以显谟阁学士为职称,其时不迟于崇宁元年(1102)十一月十七日。[28]本卷《交聘表》上文林桷盖即“显谟阁学士”。

第六,卷六三《后妃传上》叙述内官制度说:“诸妃视正一品,比三夫人。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视正二品,比九嫔。婕妤九人视正三品,美人九人视正四品,才人九人视正五品,比二十七世妇。宝林二十七人视正六品,御女二十七人视正七品,采女二十七人视正八品,比八十一御妻。”(第5册第1498页)修订本新校第三条:“‘比三夫人’‘比九嫔’‘比二十七世妇’。三处‘比’字原均为一字空格,据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补。”(第1611页)国图藏甲丁洪武覆刻本与百衲本影印丙本同,三处皆有空阙。南监本于此补“比”字乃根据“比八十一御妻”一句及上下文义推测,很难说有过硬证据。上文实为编纂《后妃传》的元朝史官撰写的序文,所据者可参见今本《金史·百官志》内命妇品条:“元妃、贵妃、淑妃、德妃、贤妃,正一品。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曰九嫔,正二品。婕妤,正三品。美人,正四品。才人,正五品。各九员,曰二十七世妇。宝林,正六品。御女,正七品。采女,正八品。各二十七员,曰八十一御妻。”[29]此《百官志》“曰九嫔”“曰二十七世妇”“曰八十一御妻”云云,显然才是较为原始的文献记载,本卷《后妃传》阙文若要补正,据《金史》本校最为妥当,而不是南监本臆测之文。

(二)因字形相近而擅改

上文分析表明,洪武覆刻本补版叶质量欠佳,本来多有鲁鱼亥豕之讹,南监本未加辨析便随意改动,这种情况绝不在少数。

例一,卷三《太宗纪》天会十年闰四月辛卯:“诏分遣鹘沙虎等十三人阅诸路丁壮,调赴军。”(第1册第64页)修订本新校第十四条:“‘十三’,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作‘十二’。”(第75页)该卷至正初刻本作“十三”,国图藏甲乙丙三种洪武覆刻本同,南监本改作“十二”没有任何道理,不过由于字形相近而已。

例二,卷五《海陵纪》天德二年十一月癸未曰:“尚书右丞相刘筈罢。”(第1册第96页)修订本新校第十条:“‘右丞相’,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并作‘左丞相’。”(第132页)至正初刻本作“右丞相”,国图丙本,国图甲乙本补版叶仍同,然而字形已有所变化,南监本径改作“左”。参酌本卷《海陵纪》天德二年四月辛酉条载尚书省执掌官员除授曰:“右丞相乌带为司空、左丞相兼侍中,平章政事刘筈为尚书右丞相兼中书令。”据此可知,乌带去右丞相位后,由刘筈接任,至天德二年十一月卸任,任职时间大半年。又本书《刘筈传》叙述其履历说:天德二年,“拜尚书右丞相兼中书令,进封郑王。未几,以疾求解政务,授燕京留守,进封曹王”。[30]此与《海陵纪》亦正相合,皆称刘筈天德二年授官尚书右丞相,绝不是南监本所称的“左丞相”。

例三,卷五《海陵纪》正隆五年十二月戊辰云:“禁朝官饮酒,犯者死,三国人使燕饮者非。”旧校第十四条:“‘非’殿本作‘罪’。”(第1册第112、120页)修订本新校第三十条增加版本根据:“‘非’,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并作‘罪’。”(第134页)今核国图甲乙丙三种覆刻本一致作“非”,南监本及衍生版本别作“罪”,虽一字之差,文义却截然相反。所幸笔者从《金史·逆臣传·徒单贞》检到有一条证据可以辨别版本异文是“非”,该传明确说:“海陵将伐宋,诏朝官除三国人使宴饮,其余饮酒者死。”[31]这条禁酒令,即指《海陵纪》正隆五年十二月戊辰条。据此可知,三国人使因涉外接伴交聘事宜,并不在禁酒官员名单之列,故称作“非”。南监本翻刻洪武补版叶时,粗读“非”字在句中语义颇为晦涩,认为该字可能阙损“罒”,结果试图还原为“罪”字。

例四,卷八《世宗纪下》大定二十一年五月戊子曰:“西北路招讨使完颜守能以赃罪,杖二百,除名。”(第1册第181页)修订本新校第一条:“‘二百’,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并作‘一百’。”(第223页)“杖二百”“杖一百”孰是孰非?幸运的是,本书《守能传》对此事原委有着明确记载,谓大定十九年守能为西北路招讨使,“贪冒狼籍”,“尚书省奏,守能两赃俱不至五十贯,抵罪。奚沙阿补解见居官,并解世袭谋克。上曰:‘此旧制之误。居官犯除名者,与世袭并罢之,非犯除名者勿罢。’遂著于令。特诏守能杖二百,除名”。[32]完颜守能本传与《世宗纪下》相合,同作“杖二百”。本卷《世宗纪下》今无至正初刻本,笔者检国图藏洪武覆刻本皆作“二”,不过甲乙本此叶经过补修,“二”字首笔“一”紧挨着上文“杖”字(见图3),结果不幸被南监本误读为“杖一百”。

例五,卷一○《章宗纪二》明昌四年(1193)正月丙申云:“东京路副使三胜进鹰。”旧校第一条:“‘三胜’殿本作‘王胜’。”(第1册第228、244页)修订本新校第一条:“‘三胜’,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并作‘王胜’。”(第266页)今覆核南监本所据原底本洪武覆刻本,国图藏甲乙丙丁本皆作“三胜”,说明“王”为讹字。

例六,卷一二《章宗纪四》谓泰和六年四月癸亥尚书省奏:“以张真、张胜为乡导,俱授统领官,故不敢无备。”(第1册第274页)新校第十二条:“‘张真’,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并作‘张贞’。”(第312页)国图藏甲乙丙本洪武覆刻本皆作“张真”,可见南监本并未遵从底本而改作“张贞”。

例七,卷一二《章宗纪四》泰和七年五月己卯云:“幸束园射柳。”旧校第十二条:“‘束园’殿本作‘東园’。”(第1册第281、287页)修订本新校第十九条:“‘束园’,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作‘東园’。”(第313页)按百衲本所据国图丙本,以及甲乙本补版叶皆作“束园”,说明南监本据字形擅改作“東园”。

例八,卷三六《礼志九·肆赦仪》谓大定七年正月十一日,上尊册礼毕。十四日,应天门颁赦:“又设捧制书木鹤仙人一,以红绳贯之,引以辘轳,置于御前栏干上。”(第3册第843页)修订本新校第十九条:“‘栏干’,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作‘栏子’。《集礼》卷二四《赦诏御楼宣赦》作‘栏干’。然本书除此处外,仅卷三七一处作‘栏干’(《集礼》仍作‘栏子’),其余均作‘栏子’,似作‘栏子’为是。”(第903页)核对此卷至正初刻本作“栏干”,国图藏甲乙本覆刻本亦同。该条“肆赦仪”与《大金集礼·赦诏》御楼宣赦条同,本就写作“御前栏干”,[33]其义为应天门御座前的栏杆。本书卷三七《礼志十·册皇后仪》谓天德二年十月九日册妃徒单氏为皇后“在西阶栏干外”,[34]此文取资《大金集礼·皇太后皇后》天德二年册徒单氏条,内容亦同。[35]百衲本影印至正初刻本作“栏干”,国图甲乙丙洪武覆刻本同,南监本同样擅自改“干”为“子”。

例九,卷四五《刑志》大定二十三年条谓:“武器署丞奕、直长骨坐受草畔子财,奕杖八十,骨笞二十,监察御史梁襄等坐失纠察罚俸一月。”(第3册第1019页)新校第五条:“‘草畔子财’,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并作‘草畔卒财’。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一六七《刑考·刑制上》作‘草畆卒财’。”(第1098页)至正初刻本及洪武覆刻本作“子”,到了补版叶该字已残,南监本遂据坏体字形改作“卒”。此外,《续文献通考》成书于万历三十一年(1603)前后,所引据《金史》版本当是南监本,又进一步改“畔”为“畆”,不足为据。

例十,卷四五《刑志》详细叙述明昌五年正月“复令钩校制、律,即付详定所”事,谓“大理丞麻安上为校定官”。(第3册第1022页)修订本新校第九条:“‘麻安上’,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并作‘麻安止’。”(第1099页)该卷至正初刻本作“麻安上”,国图甲乙丙三种洪武覆刻本同。本书《路铎传》云:“承安二年,召为翰林修撰,同看读陈言文字。上召礼部尚书张、大理卿麻安上及铎,问赵晏所言十事,因问董师中、张万公优劣。”[36]从同书中承安二年(1197)所见“大理卿麻安上”,知初刻本及覆刻本正确无疑,南监本作“麻安止”是因“上”字形近而致误。

例十一,修订本卷七三《守贞传》云“守贞本名左黡”。新校第十五条:“‘左黡’,原作‘左靥’,据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及本卷传目改。”(第5册第1791、1798页)按洪武覆刻本守贞本传正文皆作“左靥”,而本卷卷目则作“本名左黡”,南监本据此改本传。此外,今核对至正初刻《金史目录》总卷目同作“本名左黡”,此与本卷卷目相同。笔者通检全书发现诸列传卷目小注所列传主人名经常与传文发生歧异,如卷九一本传“敬嗣辉字唐臣”,该卷目及《金史目录》总卷目作“敬嗣晖”,这说明有人专门负责编纂卷目,最后并未与本传统稿。从史料正常传抄逻辑设想,传文中的传主名讳当为本,而卷目则为流。

例十二,卷一○九《陈规传》正大二年(1225)十一月谓:“上召完颜素兰及规入见,面谕曰:‘宋人轻犯边界,我以轻骑袭之,冀其惩创告和,以息吾民耳。宋果行成,尚欲用兵乎。卿等当识此意。’规进曰:‘帝王之兵贵于万全,昔光武中兴,所征必克,犹言“每一出兵,头须为白”。兵不妄动如此。’上善之。”(第7册第2410页)修订本新校第五条:“‘贵’,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并作‘责’。”(第2557页)国图藏四种洪武覆刻本皆作“贵”,其中甲乙本为补版叶作,该字稍微有点模糊,南监本以后诸本改刻为“责”。这一改动其实未审文义。揆诸文义,陈规希迎上意主张与南宋罢兵和解,并引光武故事论证其言有史为据,该典故源自建武八年(32)刘秀敕岑彭书曰:“两城若下,便可将兵南击蜀虏。人苦不知足,既平陇,复望蜀。每一发兵,头须为白。”[37]意谓国家不宜苦心于军事,陈规言“帝王之兵贵于万全”表达的正是这层含义。此外,《金史·移剌益传》益与章宗论边鄙息兵谓:“守为便。天子之兵当取万全,若王师轻出,少有不利,非惟损大国之威,恐启敌人侵玩之心。”[38]《宋史·史浩传》云:“帝王之兵,当出万全,岂可尝试以图侥幸。”[39]孟祺代伯颜拟《贺平宋表》曰:“帝王之兵出万全,蛮夷敢天威之抗。”[40]以上案例均与本卷《陈规传》“帝王之兵贵于万全”同义,知“贵”字为是,而“责”当系据字形臆改。

例十三,卷一三一《方伎传·李庆嗣》载传主著述:“所著《伤寒纂类》四卷、《改证活人书》三卷、《伤寒论》三卷、《针经》一卷,传于世。”(第8册第2811页)修订本改正文作“《改证活人书》二卷”。新校第三条:“‘二’,原作‘三’,据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改。按,《金史详校》卷一○称,《伤寒纂类》四卷、《改证活人书》二卷,‘并见世善堂书目’。此书亦见嘉靖《广平府志》卷一二、《续通志》卷五八四、钱大昕《元史艺文志》卷三,皆作二卷。”(第2968、2973页)按国图甲乙丙本为洪武初刻版印本,均有刻工署名“连彦”,然前两者与丙本有所不同,该“三”字首笔已经磨损作“二”(见图4),南监本从之。至于修订者所举证的旁证文献,经覆核,陈第《世善堂藏书目录》著录李庆嗣论著三种皆取资《金史》本传,[41]施国祁其实并不采陈第书为证,理由是“疑伪。案诸家书目每好妄列亡书,以夸收藏之富,未足尽信”。[42]而嘉靖《广平府志》成书于嘉靖二十九年(1550),该书卷一二《贤行志》金李庆嗣条已注明引自《金史》。修订本引述明清文献所传二卷本《改证活人书》实际上皆引据南监本《金史》,这种校改思路不可取。

(三)增损文字以求文从字顺

至正初刻本《金史》问题自然不少,在无其他旁证的前提下,也只能根据上下文辨别,或者存疑。但是到南监本翻刻洪武覆刻本时,凡遇语义不顺者,多采用径改的办法加以处置。

第一,卷四四《兵志》叙述禁军之制说:“本于合扎谋克。合扎者,言亲军也,以近亲所领,故以名焉。贞元迁都,更以太祖、辽王宗幹、秦王宗翰之军为合扎猛安,谓之侍卫亲军,故立侍卫亲军司以统之。”(第3册第1001页)修订本新校第二十条采纳原点校本校勘记:“‘宗翰之军’下原衍一‘军’字,四字作小字注文。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并作‘宗翰军’,为大字正文。今据删衍字‘军’并改为大字正文。”(第1083页)这种做法其实是为弥合罅隙而杂糅至正初刻本和南监本之文。总之,有一点毋庸置疑,至正初刻本作为祖本,我们须谨慎对待其中的任何一条文字。今检该卷原文作“太祖、辽王宗幹、秦王(宗翰之军)军为合扎猛安”,通观上下乃是一种叙述语境,于此处“秦王”二字下出现注文“宗翰之军”颇为奇怪,不过从版刻角度仍可以解释此事。如果说“辽王宗幹、秦王(宗翰之军)”所据史官编纂原稿及付梓写样如此,本卷上文元朝史官叙语亦云“贞元迁都,遂徙上京路太祖、辽王宗幹、秦王宗翰之猛安,并为合扎猛安”(第993页),据此推测,刻工最初雕版时应为“秦王之军”,然后来覆查发现此句夺“宗翰”一名,然而由于整叶版式行款已定,于是挖改之(此或为“之”字)作“宗翰之军”,结果却造成其下文重复“军”字。洪武覆刻本均与至正初刻本同,南监本删小注“之军”而改作正文大字“宗翰”,其实是在试图疏通文字。(见图5)

第二,卷九三《宗浩传》载泰和七年宗浩复张岩书曰:钦奉圣训:“况彼国尝自言,叔父侄子与君臣父子略不相远,如能依应称臣,即许以江、淮之间取中为界。”(第6册第2079页)修订本新校第二十条:“‘应’,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作‘旧’。”(第2209页)今检国图四种洪武覆刻本,均与该卷至正初刻本同作“应”,南监本揣测文义,而妄改作“旧”。

第三,卷九五《粘割斡特剌传》叙述大定十年履历:“赐衣马车牛弓矢器仗。”(第6册第2108页)修订本将正文“器仗”改为“铠仗”,新校第十一条:“‘铠仗’,原作‘器伏’,据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改。”(第2236、2250页)按至正初刻本后一字刻写作,即异体字,百衲本据此影印,原点校本录写作“仗”,而修订本却认作“伏”。今参照同卷《张万公传》“端修杖七十”加以对比,至正初刻本图版中字右边“丈”上多出一点,但并不影响识读,再看“伏望圣聪省察”的“伏”字则是刻作。再看本书卷三《太宗纪》天会三年九月癸巳条“有罪伏诛”,[43]至正初刻本写法是。由此可见,至正初刻本版刻中“丈”“犬”字形明显差异,本卷《粘割斡特剌传》作“器仗”无疑。洪武覆刻本与至正初刻本同,南监本却不知何故将“器”改作“铠”。

第四,卷一○二《蒙古纲传》云:“纲奏请移军于河南,诏百官议,御史大夫纥石烈胡失门以下皆曰:‘金城汤池,非粟不守。东平孤城,四无应援,万一失之,则官吏兵民俱尽。宜徙之河南,以助防秋。”原点校本旧校第十二条:“原脱‘宜’字,据殿本补。”(第7册第2259、2264页)修订本新校第十三条:“‘宜’字原脱,据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补。”(第2399页)洪武覆刻本同至正初刻本均无“宜”,上下文义亦可通。南监本原来从底本应刻作“俱尽”,后来将“尽”字挖改作“尽宜”,此二字共占一字格(见图6)。这显然是根据自己理解臆补文字。

第五,卷一二○《世戚传·忽睹》有谓:“在崇义,讽寺僧设斋而受其施。”(第8册第2615页)修订本新校第三条根据原点校本校勘记云:“‘斋’字原脱,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并有‘斋’字,脱‘而’字。今据补‘斋’字。”(第2773页)此卷至正初刻本已亡佚,无法知晓其原貌,洪武覆刻本均作“讽寺僧设而”。“而”字于义不通,南监本遂据字形改作“斋”,或有道理。不过若真校改底本,在正文中,“斋”“而”只能取其一,但是由于《金史》点校者并不清楚南监本翻刻洪武覆刻本之原理,上述校改及正文乃合并洪武覆刻本和南监本两种版本,不妥。

第六,卷一二八《循吏传·王浩》总结叙述金后期选官任吏说:“初,辟举法行,县官甚多得人,如咸宁令张天纲、长安令李献甫、洛阳令张特立三人有传。余如兴平师夔、临潼武天祯、氾水党君玉、偃师王登庸、高陵宋九嘉、登封薛居中、长社李天翼、河津孙鼎臣……皆清慎才敏,极一时之选,而能扶持百年将倾之祚者,亦曰吏得其人故也。”(第8册第2775页)原点校本径改底本原文,未出校。修订本新校第十三条:“‘孙鼎臣’,原作‘县鼎臣’,据南监本、殿本、局本改。”(第2929页)此卷至正初刻本作“河津县鼎臣”,国图藏四种洪武覆刻本与此同。从上下文列举人物全部为县令+人名这种组合方式分析,此“河津县鼎臣”当理解作河津+县鼎臣。按县姓,圣门弟子有“县成子祺”,元末明初陶宗仪注释说“县音玄”。[44]然而因县姓向来是一个罕见姓氏,[45]南监本不识,认为该字于上下文中无解,遂臆改作“孙”。

附带指出一下,笔者通检南监本时发现一个颇为有趣的现象,即挖版校补文字。上文第四例卷一○二《蒙古纲传》“尽宜”当即如此。此外还有,卷二○《天文志》贞元二年(1154)谓“三月辛巳,食”(第2册第426页),百衲本影印洪武覆刻本同,南监本改作“三月辛巳日食”,其中“巳日”共占据一字格。由此可见,南监本原来当从底本刻作“辛巳食”,后来将“巳”挖改作“巳日”两个小字。按此条乃系“月五星凌犯及星变”内容,补作“日食”当误,北监本于是改作“月食”,殿本同此。卷七四《宗望传》云:“都统杲使阿邻护送得〔里〕底、和尚、雅里斯等入京师。”(第5册第1707页)洪武覆刻本脱“里”字,南监本作“得里底”,然而后二字共占一格,即原当刻作“得底”,后来则挖改“底”字。卷一○二《仆散安贞传》兴定三年闰月谓:“胡鲁剌进一阶。久之,安贞燕见,奏曰:‘淝水之捷,胡鲁〔剌〕功第一。’”(第7册第2246页)至正初刻本及洪武覆刻本皆无“剌”字,南监本“剌功”二字共占一格,即根据上文挖版所致。

(四)肆意揣度史文

当数这种做法最为拙劣,坑害读者。通过版本比勘,我们发现,南监本在翻刻洪武覆刻本过程中,对底本“校改”的力度非常之大,但是有很多内容都是表面上故作高明,实际结果却完全乖离史实。

例一,卷二二《历志下》浑象条追述前代开元中更造浑天仪:“仍置木柜以为地平,令象半在地上,半在地下,又立二木偶人于地平之前,置钟鼓使木人自然撞击以报辰刻,命之曰《水运浑天俯视图》。”原点校本旧校第七十八条:“‘报’原作‘使’,据殿本改。”(第2册第522、532页)修订本新校第八十条又补充版本依据云:“‘报’,原作‘使’,据南监本、北监本、殿本改。”(第572页)按此卷今无至正初刻本,洪武覆刻本及补版叶皆作“使”,其义难通。据笔者考证,本卷浑象条所载内容除“金既取汴,皆辇致于燕”这段外均非金朝天文制度,其泰半篇什是在讨论历代及宋朝浑象旧制,全部抄自苏颂《绍圣新仪象法要》。该书苏颂《进仪象状》云:“仍置木柜以为地平,令仪半在地上,又立二木偶人于地平之,前置钟鼓使木人自然撞击,以候辰刻。”[46]苏颂原书谓“以候辰刻”,再参酌《旧唐书·天文志》“又立二木人于地平之上,前置钟鼓以候辰刻”,[47]可知《金史》本卷“地平之”下当脱“上”字,“前”当从下文,“使”当为“候”字形讹。由此可见,南监本作“报”,显然是根据字面意思所改。

例二,总览《金史》全书,南监本对三卷《地理志》改动最为大胆,主要根据上下文内容增补或修改府、州、县所辖镇、堡数目,以致面目全非。例如,卷二四《地理志上》北京路条“寨一”,原点校本旧校第十五条:“按殿本下有‘堡五十六’四字。”仅出校不补。(第2册第557、581页)修订本正文中校补作“堡五十六”。新校第二十七条:“‘堡五十六’原脱,据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补。”(第598、623页)今核至正初刻本和洪武覆刻本皆无“堡五十六”四字,试问南监本依据何在?请看本卷下文北京路临潢府条有谓“堡三十七”,小注云“大定间二十四,后增”以及泰州条有“堡十九”。实际情况是,南监本将两者条目下“三十七”“十九”相加之和增补为北京路条“堡五十六”。然而笔者注意到,本卷《地理志上》附录边堡条详细叙述金朝北境防御设置:大定二十一年三月,“世宗以东北路招讨司十九堡在泰州之境,及临潢路旧设二十四堡障参差不齐,遣大理司直蒲察张家奴等往视其处置”。省议:“临潢路二十四堡,堡置户三十,共为七百二十,若营建毕,官给一岁之食。”(第562~563页)据此可知,上文所谓“大定间”指二十一年临潢路旧有二十四堡,最终数目后来增至三十七,时间不详,泰州条“堡十九”亦源出大定二十一年。足可见南监本边堡数目乃是据文献所见不同时期数字机械累加的结果,绝不是同一时期制度。

例三,卷二五《地理志中》河北东路条“镇三十五”,修订本新校第三十条:“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并作‘镇三十八’。”实际上改动关键在于,该路冀州条“镇三”。(第2册第599、600页)新校第三十三条:“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并作‘镇六’。”(第666页)洪武覆刻本与至正初刻本同,南监本改刻“镇三十八”“镇六”的理由其实非常简单:按冀州辖五县:其中衡水无镇;信都“镇一,来远,后废”;南宫“镇三,唐阳,后增宁化、七公二镇”;武邑“镇一,观津,后废”;枣强“镇一,广川,后废”。这样算下来,冀州四县条目下所记镇数相加结果即“镇六”,上文河北东路条总数则相应改作“镇三十八”。但是,“信都”“武邑”“枣强”条皆明确注明其下镇“后废”,此叙历史沿革,其数目并不在《地理志》当时统计范围之内,所谓冀州“镇三”当是指南宫县唐阳镇以及后来增加的宁化镇、七公镇。此外,《事林广记·江北郡县》与《金史·地理志》有着同源关系,[48]该书河北东路冀州条有信都、南宫、枣强、武邑、衡水五县,“三镇”。[49]此与本卷《地理志中》相合,说明至正初刻本正确。

例四,卷三八《礼志十一·外国使入见仪》云:“小起居毕,宰执上殿,其余臣僚分班出。”(第3册第865页)新校第二条:“‘毕’,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作‘引’。”(第935页)至正初刻本及洪武覆刻本作“毕”。此条并见《大金集礼》卷三九《朝会上·人使辞见仪》,写作“小起居讫,宰执上殿”。[50]“毕”与“讫”同义,此字是,知南监本作“引”误。

例五,卷五五《百官志一》枢密院条云:“经历一员,从五品。(兴定三年见。)”(第4册第1240页)修订本新校第二十条:“‘见’,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作‘置’。”(第1335页)检今本《宣宗纪》兴定元年六月丙辰云:“诏枢密院遣经历官分谕行院,严兵利器以守冲要,仍禁饮宴,违以军律论。”[51]此谓“枢密院遣经历官”则早于三年。南监本仅据表面词义改作“置”,于史不符。按卷五五《百官志一》上文都元帅府条:“经历一员,都事一员,知事一员,(见兴定三年。)正七品。”(第1238页)枢密院,战时改称“都元帅府”,两条“经历一员”小注中的“见”字,意指史官所见史文。

例六,原点校本卷五六《百官志二》内侍局条有谓“福宁殿都监、同监。三。”旧校第五条:“‘福宁’原作‘宁福’。按本书卷二五《地理志》,南京路注记南京宫殿,‘纯和之次曰福宁殿’。《大金国志》卷三三《汴京制度》,‘一殿曰福宁’。今据改。”(第4册第1265、1291页)修订本恢复底本原文作“宁福殿”,新校第七条:“‘宁福殿’,南监本、北监本、局本作‘福宁殿’。按,本书卷二五《地理志中》,南京路注记南京宫殿,‘纯和之次曰福宁殿’;《大金国志》卷三三《汴京制度》,‘一殿曰福宁’。然白珽《湛渊静语》卷二、苏天爵《国朝文类》卷二七杨奂《汴故宫记》则均载有‘宁福殿’。”(第1378页)要解决至正初刻本与南监本异文争端,须讨论《百官志》《地理志》所载殿名孰是孰非,最关键之处在于厘清文献传抄源流关系。按上引《大金国志·汴京制度》所涉“福宁”一段文字,乃抄自宋邹伸之《使鞑日录》。[52]据王岩考证,此书或已亡佚,所幸白珽《湛渊静语》有大篇幅引述。该殿名凡三见,皆作“宁福”。[53]再经过进一步比对,《金史·地理志》上文钞撮元初杨奂《汴故宫记》,此系作者己亥年(1239)三月游历汴京所作,其谓“宁福殿,宁福之后曰苑门”。[54]此外,杨奂《录汴梁宫人语》收录金朝汴京宫词十九首,第十三首云“伤心宁福位”。[55]“宁福位”盖即“宁福殿”,妃嫔寝居之所。综上所述,《金史·地理志》所本杨奂《汴故宫记》,以及邹伸之《使鞑日录》皆作“宁福”,[56]这与至正初刻本《百官志》相合。洪武覆刻本同,南监本改作“福宁”,误。

例七,卷一○三《完颜仲元传》曰:“兴定元年,复为单州经略使,败宋人二千于龟山,复败步骑千余于盱眙,败红袄于白里港,获老幼万余人,皆纵遣之。宋人围海州,仲元军高桥,令提控兀颜阿邻领骑绕出其后夹击之。宋兵解去。赐金带,优诏奖谕。”(第7册第2267页)原点校本径改“兀颜”为“完颜”,并未出校。修订本恢复底本,新校第一条:“‘兀颜’,南监本、北监本、殿本、局本并作‘完颜’。”(第2420页)笔者覆核百衲本及其所据底本至正初刻本皆作“兀颜”,国图甲乙丙三种洪武覆刻本亦同。南监本作“完颜”,显然是根据本卷“完颜阿邻”所改。然而“兀颜阿邻”与“完颜阿邻”绝非一人。首先,根据“败红袄于白里港获老幼万余人”这条线索,今见《金史·宣宗纪》兴定二年六月壬子条有云“红袄贼犯沂州,官军败之,追至白里港”,[57]再结合兀颜阿邻败宋军一事系于《完颜仲元传》“败红袄于白里港”之后,推知时间当在二年六月以后,而“主将完颜阿邻战没”发生在此前是年三月癸巳与宋兵的皂郊堡战役中。其次,《完颜仲元传》称兀颜阿邻军职为“提控”,而同卷《完颜阿邻传》则谓阿邻“兴定元年,迁元帅右都监”,[58]可见两者地位相差悬殊。据此可知,南监本校改“兀颜”是毫无依据的。

以上所论都是南监本妄改其所据洪武覆刻补版叶底本的重要证据。通过分析三十二个典型案例,我们足以摸透南监本所谓“校改”《金史》的基本思路,种种滥改何谈具有什么版本价值。总之,只有彻底系统地揭示南监本翻刻过程中的诸环节以及该本与覆刻本之差异,据此判定版本异文是非,我们校勘《金史》时才不会诬枉百衲本影印者至正初刻本及洪武覆刻本。

根据《金史》版本流传主线,结合上文论述我们可以进一步细化复原传承关系:至正初刻本→洪武覆刻本→洪武覆刻补版叶本→南监本。这条线索至为关键,既可以解释修订本《金史》胪列诸条版本异文产生之缘由,又能从整个版本流传脉络中对南监本及以后诸本的学术价值做出判断。其实,南监本粗制滥造,历来就遭人诟病,张元济《校史随笔》指摘《北齐书》“因刊误而愈误”曾说:“余闻人言,旧本诸史讹字较殿本为多。按殿本从监本出,明人刻书,每喜窜易,遇旧本不可解者,即臆改之,使其文从字顺。”[59]本文例举《金史》六十余条所涉史文,南监本妄下雌黄,彻头彻尾证实张氏所论中的。

整理一部文献,版本异文对校的尺度和标准主要取决于版本系统情况。大体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版本存在多元系统而非同源祖本,在坚持底本原则的前提下,互校诸本异文后虽然要取文字最优者,但是他本讹字仍有参考价值,这能够体现版本流传线索和分化系统之轨迹;一种是“祖本”即初刻本,其后衍生诸多版本与其并存,总体上是一种单线流程,那么,我们就要充分尊重初刻本或最早期版本,而对后期诸本的利用务必谨慎,[60]这是因为版本流传及翻刻过程多一道环节便会多出一些讹误,并且绝非一般性校勘所能解决。《金史》一书版本,当今最善之本当数张元济百衲本,从本文分析结论来看,该书除影印至正初刻本残卷外,其所补配的涵芬楼藏洪武覆刻本最接近祖本本来面目。至于其他版本,从南监本到乾隆殿本等,实际上已属版本系统中流传脉络之末端,随之而来的问题自然越来越多,兹举三例。

第一,卷六《世宗纪上》大定元年十一月己卯条云:“阿琐、璋杀同知中都留守事沙离只,阿琐自称中都留守,璋自称同知留守事,使石家奴等来上表贺。”原点校本旧校第二条:“‘石’原作‘后’。按本书卷六五《斡者附孙璋传》、卷六九《阿琐传》记此事皆作‘石家奴’,今据改。”(第1册第123、151页)今覆核百衲本所据洪武覆刻本版刻作,国图甲乙本补版叶字形有所变化,实际均为异体字,但到乾隆殿本则作“後家奴”。其中关键一环,就在于南监本将其底本“”识作“后”,从而改为“後”,结果被北监本、殿本所沿袭。[61]

第二,卷一二《章宗纪四》泰和六年七月丁亥曰:“敕翰林直学士陈大任妨本职专修辽史。”(第1册第277页)修订本新校第十四条:“‘妨’,北监本、殿本、局本作‘以’。”(第312页)循此线索,笔者检南监本,其从洪武覆刻本作“妨本职”无异,正与“专修”语义相谐,而北监本径改“妨”作“以”,使得这句话的意思截然相反。

第三,卷一一七《李喜住附传》谓天兴二年:“是时,太赤围亳步骑十万。”(第8册第2560页)诸种洪武覆刻本皆作“太赤”,此系蒙古将领名,南监本改作“大赤”,以致北监本不晓其义,结果改作“大兵”,意指蒙古军,最后为乾隆殿本所沿袭。

我们通过上述三个案例,可以展示从南监本到殿本流传中以讹传讹的线索,至于最后一个江苏书局本,据任文彪评价说,该本子“只是将道光殿本重新刊刻,今日已无多大版本价值”。[62]

那么,如何利用《金史》南监本及其衍生版本呢?1961年12月7日中华书局《辽金元三史校点工作座谈纪要》提出“版本对校”:“用殿本与百衲本通校,把殿本作为前人的考订成果看待,只采取其长处,殿本的错误不出校记。监本,只查对有疑问的地方,不通校。”[63]傅乐焕起草《〈金史〉校点工作进行情况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乾隆殿本集南监、北监的优点(如改正了元刻本中的一些明显误字),又为过去最通用之本,故用以通校。百衲、殿本相较,则殿本错误甚多。大体两本十条歧异中,殿本误者居七八。殿本既继承了南、北监中的错误,又增加了一些新的错字。明南、北监本可视为元本的间接翻刻本,参校价值不大。”[64]傅乐焕先生罹难后,继由张政烺先生主持点校完成《金史》,原点校本尽管问题不少,所幸版本校仍然很好地贯彻了傅乐焕先生确立的总原则,谨慎处理殿本与百衲本之间的异文。如今修订本《金史》大量利用南监本,有重新核查之必要。

[1] 参见任文彪《〈金史〉版本源流考》,《国家图书馆馆刊》(台北)2016年第1期,第147~176页。

[2] 黄佐:《南廱志》卷一八《经籍考下篇·梓刻本末》,民国20年江苏省立国学图书馆影印嘉靖二十三年刻本,叶1b~2a。

[3] 林文俊:《方斋存稿》卷二《进二十史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71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第692页下栏。

[4] 尾崎康:《以正史为中心的宋元版本研究》,陈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第80~81页;尾崎康:《正史宋元版之研究》,乔秀岩、王铿编译,中华书局,2018,第172页。

[5] 魏影:《明代〈金史〉南北监本刊刻考述》,《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6年第4期,第27~30页。

[6] 傅乐焕:《〈金史〉校点工作进行情况与问题》,王芳军整理,《书品》2011年第5期,第80~83页。此文写于1964年10月25日。

[7] 任文彪:《〈金史〉版本源流考》,第159页。

[8] 点校本《金史》修订组:《点校本金史修订前言》,点校修订本《金史》,中华书局,2020,第1册,第17页。本文简称“修订本”。

[9] 参见任文彪《〈金史〉版本源流考》,第149~152页。

[10] 《金史》,中华书局,1975。按此为《金史》初次点校本,以下引用《金史》正文若无特别说明均据此版本,简称“原点校本”。

[11] 佚名:《大明清类天文分野之书》卷二三《燕分野·保定府》,国家图书馆藏洪武刻本,叶21b。

[12] 参见尾崎康《正史宋元版之研究》,第152~161页。

[13] 参见佟建荣《西夏姓氏辑考》,宁夏人民出版社,2013,第223页。

[14] 《金史》卷二四《地理志上》“中都路”,第2册,第577页;卷三《太宗纪》,第1册,第58页。

[15] 《金史》卷六六《传》,第5册,第1568页。

[16] 参见《金史》卷五九《宗室表》,第5册,第1364~1371页。

[17] 《金史》卷五四《选举志》,第4册,第1206~1207页。

[18] 《金史》卷六《世宗纪上》,第1册,第129~131页。

[19] 《金史》卷七四《宗翰传》,第5册,第1699页。

[20] 此条释例见任文彪《〈金史〉版本源流考》,第169页。

[21] 审读报告提交时间为2017年4月6日。本条经整理润色后已发表,参见陈晓伟《〈金史〉本纪校读札记》,《西北民族论丛》第1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第363页。

[22] 楼钥:《攻媿先生文集》卷一一九《北行日录上》,中华再造善本影印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宋四明楼氏家刻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叶36b。

[23] 范成大:《揽辔录》,《范成大笔记六种》,孔凡礼点校,中华书局,2002,第15页。参见《范成大笔记六种》“点校说明”,第4页。

[24]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中华书局,1957,第8册,第7347页。

[25] 《宋史》卷三八《宁宗纪二》,中华书局,1977,第2册,第732页。

[26] 佚名:《宋史全文》卷二九下《宋宁宗二》,汪圣铎点校,中华书局,2016,第8册,第2491页。

[27] 《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二》,第12册,第3820页。

[28] 参见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中华书局,1997,第142页。

[29] 《金史》卷五七《百官志三》,第4册,第1295~1296页。

[30] 《金史》卷七八《刘筈传》,第6册,第1772页。

[31] 《金史》卷一三二《逆臣传·徒单贞》,第8册,第2826~2827页。

[32] 《金史》卷七三《守能传》,第5册,第1691~1692页。

[33] 佚名:《大金集礼》卷二四《赦诏》,任文彪点校,浙江大学出版社,2019,第239页。

[34] 《金史》卷三七《礼志十》,第3册,第851页。

[35] 《大金集礼》卷五《皇太后皇后》,第87页。

[36] 《金史》卷一○○《路铎传》,第7册,第2207页。

[37] 《后汉书》卷一七《岑彭列传》,中华书局,1965,第3册,第660页。

[38] 《金史》卷九七《移剌益传》,第7册,第2160页。

[39] 《宋史》卷三九六《史浩传》,第29册,第12066~12067页。

[40] 苏天爵:《国朝文类》卷一六,《四部丛刊》本,叶2b。

[41] 陈第:《世善堂藏书目录》卷下,《知不足斋丛书》本,叶44a。

[42] 施国祁:《金史详校》卷一○《方伎传》“李庆嗣”条,《续修四库全书》影印嘉庆十六年会稽章氏刻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293册,第346页上栏。以下引施国祁《金史详校》皆据此本。

[43] 《金史》卷三《太宗纪》,第1册,第53页。

[44]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二《圣门弟子》,中华书局,1959,第264、265页。

[45] 参见林宝《元和姓纂》卷五《一先·县》,岑仲勉校记,中华书局,1994,第544页。郑樵:《氏族略第三·以邑为氏·诸国邑》,《通志二十略》,王树民点校,中华书局,1995,上册,第94页。徐铁生:《中华姓氏源流大辞典》,中华书局,2014,第630页。

[46] 苏颂:《绍圣新仪象法要》卷上,国家图书馆藏乾隆四十年影宋钞本,原书无页码。

[47] 《旧唐书》卷三五《天文志上》,中华书局,1975,第4册,第1296页。

[48] 参见周立志《〈事林广记·江北郡县〉与金朝行政区划研究》,刘宁、齐伟编《辽金史论集》第15辑,科学出版社,2017,第201~218页。

[49] 陈元靓:《重编群书类要事林广记》乙集卷三《江北郡县》,长泽规矩也编《和刻本类书集成》第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第224页上栏。

[50] 《大金集礼》卷三九《朝会上·人使辞见仪》,第392页。按修订本谓:“《集礼》卷三九《朝会上·人使辞见仪》亦作‘引’。本志下文朝辞仪有‘引宰执上殿’之语,又在熙宗时夏使入见一节,称‘俟殿前班及臣僚小起居毕,宰执升殿’。此处‘毕’或可作‘引’。下同,不另出校。”《金史》修订本参考文献所列《大金集礼》版本为广雅书局刻本(第8册第3072页),今复核实作“小起居讫”。

[51] 《金史》卷一五《宣宗纪中》,第2册,第330页。

[52] 旧题宇文懋昭撰,崔文印校证《大金国志校证》卷三三《汴京制度》,中华书局,2011年修订本,下册,第472、478页。参见崔文印《大金国志校证》“重印弁言”,上册,第4页。

[53] 白珽:《湛渊静语》卷二,国家图书馆藏绣古亭续藏钞本,叶8b、9b。此书题作《使燕日录》。

[54] 《国朝文类》卷二七杨奂《汴故宫记》,叶3a~b。王岩:《邹伸之〈使鞑日录〉钩沉》,2018年12月,未刊稿。

[55] 《国朝文类》卷八杨奂《录汴梁宫人语》,叶2a。

[56] 王岩:《邹伸之〈使鞑日录〉钩沉》,未刊稿。

[57] 《金史》卷一五《宣宗纪中》,第2册,第338页。

[58] 《金史》卷一○三《完颜阿邻传》,第7册,第2269页。

[59] 张元济:《校史随笔》,商务印书馆,1990年影印第1版,第50页a。

[60] 唐雯以《旧唐书》《新五代史》为例,指出古籍整理在版本的选择上必须“佞古”,即在有宋元旧本的情况下,尽量不要用同一版本系统下晚出的明清刻本,除非它们有独一无二的古本源头。经过校勘的文本,必然会对底本做一些改动,这些改动可能改正了原文存在的错误,但也往往因误解而改错(唐雯:《从两〈五代史〉、〈旧唐书〉的修订说新时代的古籍整理》,《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第8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第250~263页)。

[61] 参见《金史详校》卷一《世宗纪上》“使後家奴等”条,第28页上栏。

[62] 参见任文彪《〈金史〉版本源流考》,第147页。

[63] 《辽金元三史校点工作座谈纪要》,樊玉兰整理,《书品》2011年第2期,第86~88页。

[64] 傅乐焕:《〈金史〉校点工作进行情况与问题》,王芳军整理,《书品》2011年第5期,第80~83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2025-02-11 09:38 点击量: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