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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2022-12-19 09:19

发布于:山西省

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2021年版)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计划怀孕的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直营服务中心] 殡葬-20分钟上门- [好评推荐]4000253450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方案》执行。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免费建立保健手册,免费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1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健康教育、健康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人工(药物)流产术、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等。

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按规定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

2.儿童健康服务

(5)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6)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免费建立保健手册,免费提供13次健康检查(出院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1次),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

3.儿童关爱服务

(7)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2021年、2022年、2023年全省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883元、1949元、2017元,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227元、1313元、1359元,并根据全省城镇和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增长幅度定期对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进行调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市县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标准,根据当地城镇和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增长幅度定期对孤儿生活保障金标准进行调整。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省财政包括省级资金和统筹的中央资金,下同)。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8)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对各类儿童的具体界定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的意见》《广东省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标准执行。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困境儿童工作服务网络。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支出分别按相应保障政策执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 16 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及时发现、保护和帮助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确保其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服务标准:按照《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的意见》等文件标准执行。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服务网络。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二、学有所教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0)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前教育儿童提供国家资助。

服务标准:资助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的3-6 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5.义务教育服务

(11)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1150元/年、初中1950元/年。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5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小规模小学(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10倍拨付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8倍拨付经费;对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附设特教班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5倍且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对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学生,按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12)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的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服务标准:免费教科书省定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3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205元,全省城乡小学一年级学生字典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4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按不低于普通生生均课本费1.5倍的标准单独划拨。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1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

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执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80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1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膳食补助

服务对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不含县城)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三个县县城以外学校就读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开展省级试点,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展地方试点工作。

服务标准:省级试点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省级财政对工作开展有明显成效的地方试点给予奖补。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16)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符合条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财政按每生每年2500元(残疾学生每生每年3850元)补助学校。对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于免学杂费标准的部分,学校按规定可继续收取。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的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残疾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财政对中等职业学校补助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3500元,具体折算系数按现行标准执行。资金安排时适当向理、工、农、医、外语、体育、艺术等专业和高水平学校倾斜,其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850元。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按规定可继续收取。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劳有所得

8.就业创业服务

(19)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手册》等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

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广东省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手册》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等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执行。

支出责任:省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3)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离校二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组织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提供见习岗位;由见习单位给予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规定落实好就业见习相关补贴政策。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手册》《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执行。

支出责任:由见习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服务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按规定落实好相关补贴政策。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等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南京安神殡葬4000253450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5)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本省户籍城乡劳动力及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效证件的在粤就业人员(含在本省从事家政服务业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余刑在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有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符合规定,未享受过政府补贴培训的,参加有关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自学,获得颁发相关证书的(包括我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核发的、纳入补贴范围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同一劳动者一年内(自然年度)可申领三次技能提升补贴(含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工种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¹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可同时申领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各职业(工种)及专项职业能力补贴(指导)标准》等执行。

支出责任:省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¹“两后生”指的是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

(26)“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支出责任:省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7)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指导,帮助规范用工行为,防范用工风险,提供劳动用工备案、集体合同备案、指导经济性裁员劳动关系处理等服务;为双方提供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工作。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8)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咨询、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执行。

支出责任:省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29)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阶段性政策实施至2021年底)、非本省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求职补贴、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女性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稳定就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中失业保险金与非本省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待遇为二选一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给予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转发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续实施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等执行。

支出责任:省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0)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确定。

服务内容:参保经办服务、用人单位及职工按规定享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伤残、护理及工亡等待遇;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及护理待遇、5-6级伤残津贴待遇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费用。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执行。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病有所医

10.公共卫生服务

(3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5%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2)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24%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免费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95%以上。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95%以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4)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公共场所卫生巡查、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提供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5)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等患者免费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20)》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手册(2019)》执行。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分别达到5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6)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氟骨症、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等全部现症地方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氟骨病、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开展氟骨症、克汀病病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将符合标准的病人纳入残疾人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登记管理、随访、康复指导和危险性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次。规范管理率和精神分裂症服药率分别达到8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8)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含MDR-TB)及肺结核可疑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为肺结核可疑者提供筛查、推介转诊和追踪。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肺结核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促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 执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0)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1)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提供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药品目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基本药物制度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提高基本药物供应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42)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对供应城乡居民的食品药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为辖区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发布食源性疾病预警信息。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加大对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力度。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

11.医疗保险服务

(4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

(4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政府补助按照《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2021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人不低于580元。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省税务局。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45)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城乡符合条件的户籍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服务内容:为生育行为发生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纯生二女、婚后没有生育的本省农村居民发放奖励扶助金。为生育行为发生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本省户籍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户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120元的奖励金。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80元的奖励金。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发放特别扶助金,直到本人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服务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分别发放500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400元、300元、2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试行特别扶助动态调整。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五、老有所养

13.养老助老服务

(47)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

(48)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80岁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对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给予养老护理补贴。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服务标准:(1)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财力状况和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能力等级自主确定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省级标准由各地市人民政府明确。(2)各地根据当地的财政状况、高龄老人的数量、当地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水平相适应的高龄老人津贴标准,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津贴标准。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14.养老保险服务

(4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包括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养老金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鼓励各用人单位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等文件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所需资金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等执行。

支出责任: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补贴按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规定执行。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并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2021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六、住有所居

15.公租房服务

(51)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实物保障或货币补贴。

服务标准: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公租房租金价格市、县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等市、县要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口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6.住房改造服务

(52)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服务对象:棚户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服务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实物按照1:1,最高不超过1:1.2标准进行安置;货币补偿给予房屋评估价格10%-20%奖励,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3)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

服务内容: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服务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资金由政府补助、村委会筹集、对口帮扶、社会捐助、个人自筹等组成,其中政府补助包括省和市县财政资金。

牵头负责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弱有所扶

17.社会救助服务

(54)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生活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本省户籍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当地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

服务内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与补差水平按照《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等文件标准执行。各地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必须的消费品支出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订、公布各县(市、区)城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其中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不得低于城镇。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5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按规定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服务标准: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广东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指引》执行。各县(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照料护理标准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分别按程序确定、公布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其中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56)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具体救助对象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实施住院和门诊救助。

服务标准: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

支出责任:各项救助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市县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省财政适当支持。

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

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本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服务标准:紧急救治服务按照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规范执行。医疗机构为救治对象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补助费用范围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确定。

支出责任:省级与各地级以上市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疾病应急救助任务较重的地区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参照地级以上市的做法,探索建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57)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

(58)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全省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受灾群众。在应急期间,按照受灾属地管理原则,无论户籍人口还是外来人口均由受灾地提供相关补贴;遇难(失踪)人口抚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受灾地提供相关抚慰金;“全倒户”“重损户”的相关补贴对象主要针对户籍人口。

服务内容: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失去基本生活物资、住房倒塌或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对因灾遇难(失踪)人员的亲属发放抚慰金;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受灾人员救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物价水平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现行执行标准参见《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省确定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支出责任: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按标准安排资金。省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由省财政和属地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按标准安排资金。其他自然灾害救灾,由市、县财政承担责任,省财政按因素法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18.公共法律服务

(59)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具体范围确定参见《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服务内容: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无偿法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广东省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广东省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广东省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律援助补贴范围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由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牵头负责单位:省司法厅。

19.扶残助残服务

(6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服务内容:根据《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规定的申领程序和服务管理,按月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残疾军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基础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护理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所增加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2021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81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243元。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

(61)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低收入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县级民政部门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于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账户。

服务标准:执行《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每年分区域制定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公布一个月内,制定并公布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地级以上市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

(62)残疾人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及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根据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其家庭状况及当地托养机构条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护、社区日间照料和寄宿制机构托养等托养服务,包括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社区康园中心服务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残联、省民政厅。

(63)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以及心理疏导、家长培训、送训补贴等支持性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条件的限制。

服务标准: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及《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等相关服务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经费由中央、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兜底保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标扩面;其他精准康复服务经费由中央、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贴,不足部分由各地自主安排(珠三角地区自筹)。

牵头负责单位: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64)残疾儿童、青少年助学服务

服务对象: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省户籍的在校残疾儿童、青少年学生。

服务内容:以奖、贷、助、补、免、勤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青少年学生根据其不同教育阶段的给予不同项目资助。

服务标准:(1)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规定的“资助范围和标准”,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同教育阶段的残疾儿童、青少年给予不同项目、不同标准的资助。具体资助项目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生活费补助、免学费等共21项。(2)根据《广东省残联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对具有广东省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新入学残疾人大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发放标准为专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本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0元。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助学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由省财政厅核拨。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残联。

(65)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

服务内容:落实《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方案》,为城镇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为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为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和就业补助。

服务标准:执行《广东省残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体育局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东省总工会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规定,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执行《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开展适应残疾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给予相应补贴。为就业年龄段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建立“一人一档一策”,实施“百分百”就业建档、“百分百”就业调查、“百分百”就业服务、“百分百”就业跟踪,确保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普遍得到精准就业帮扶。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6)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省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残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委宣传部、省体育局。

(67)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残疾人、老年人等。

服务内容:优先对有无障碍改造需求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逐步将改造范围扩大到其他残疾人、老年人家庭。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商业区、居住小区、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实施无障碍改造。对政府门户网站、公共服务网站、网络购物网站和新闻资讯、金融服务、市政服务、医疗健康等领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实施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

服务标准:家庭无障碍改造标准按照《广东省残联关于做好“十四五”期间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做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信息无障碍改造规范按照《互联网网站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APP)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要求实施。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残联。

八、优军服务保障

20.优军优抚服务

(68)优待抚恤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抚恤优待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69)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对退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分别按国家规定的方式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东省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实施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军人安置率达到100%。

支出责任: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70)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自主就业、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开展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

服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工作任务分工表的通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1)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依托优抚医院、光荣院,没有光荣院的地区依托公办养老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九、文体服务保障

21.公共文化服务

(72)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开放时间不少于每周56小时,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开放时间不少于每周48小时,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开放时间不少于每周42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实行错时开放,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总开放时间的三分之一。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73)送戏曲下乡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村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服务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化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每年在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场戏曲演出。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

(74)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全民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后及时提供政令、信息等服务。

服务标准:

〖数量标准〗通过无线模拟免费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数字音频免费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建立省、市、县、乡镇、村级五级贯通的全省应急广播系统。

〖质量标准〗广播发射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三满”(满频率、满时间、满调制度和功率)播出率达到100%。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广播电视局。

(75)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构建面向移动人群的广播电视协同传输覆盖体系。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7套数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高、标清数字电视节目各25套。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台实现电视高清化。建立覆盖全省的广播电视公益服务和惠农节目内容库及共享平台。在有线电视通达的城乡地区,为城乡低保户免费提供基本有线数字电视节目。建立面向移动人群的广播电视协同传输覆盖系统。电视发射系统“三满”(满频率、满时间、满调制度和功率)播出率达到100%、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国家行业标准率100%。服务网点对用户服务全覆盖。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广播电视局。

(76)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服务标准: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每个行政村每月免费放映1场数字电影。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

(77)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社区阅读中心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县级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藏书年新增不少于人均0.03册,每个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藏书年新增不少于60种、100册。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

(78)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服务内容: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室)提供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读物;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广播电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

22.公共体育服务

(79)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包括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学校体育设施)免费低收费对公众开放。开放时间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不少于县(市、区)规定的最低时限。全民健身日免费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广东省体育局关于推进广东省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体育局。

(80)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活动,推广使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电子证书。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及省体育局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体育局。

来源: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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