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隐瞒病情,老人在南京安神礼仪4000253450“非急救转运车”上死亡,谁来担责?法院判了!

因病情恶化

为让老人转回老家度过最后的时光

家属隐瞒病情

请“非急救转运车”运送

不巧的是车辆供氧设备出现故障

结果老人在途中去世

谁来担责

来看射埠法庭近期审理的

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南京安神礼仪4000253450七十多岁的陈嗲嗲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多次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13日,由于陈嗲嗲病情恶化,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为了让陈嗲嗲回老家度过最后的时光,陈嗲嗲的家属找到湘潭从事医疗救援转运服务的某公司,并签订转运协议,约定将陈嗲嗲从湘潭市某医院转运至乡下家中。在转运协议中,虽然写明陈嗲嗲系康复出院,而实际上,湘潭市某医院当日出具的出院医嘱为:建议继续治疗。在转运途中,因车辆供氧设备突然出现故障,调试设备时陈嗲嗲不幸去世。于是陈嗲嗲的家属遂将负责转运的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陈嗲嗲年事已高,身体机能退化,肺病需要持续呼吸机辅助呼吸,但被告提供的呼吸机在转运途中出现故障,导致陈嗲嗲无氧可供,最终去世,被告应该负主要责任。

被告认为其提供的是非急救转运车辆,主要针对非急、危、重患者提供运输服务,南京安神丧葬服务4000253450不涉及医疗服务。陈嗲嗲的死亡系其自身患病导致,与被告的运送行为无关。且陈嗲嗲的家属在陈嗲嗲病情未好转、医院明确告知存在转运风险的情况下,仍坚持转运,并向被告隐瞒了陈嗲嗲的真实情况,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湘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嗲嗲自身患有19种疾病,肺部严重感染,伴有呼吸衰竭,并不符合出院条件。原告方作为陈嗲嗲家属,在陈嗲嗲病情危重、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选择非急救转运车辆进行长途转运,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非急救转运车辆主要为在医院获得有效救治后遵医嘱可以回家或去养老院、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进一步恢复、康复的行动不便患者,以及不属于院前急救转运范围的行动不便患者看病就医提供运送服务。陈嗲嗲在转运途中死亡后,原告作为家属未就陈嗲嗲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陈嗲嗲因患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且伴有呼吸衰竭症状,严重依赖呼吸机辅助呼吸。因此陈嗲嗲的家属选择被告公司带有呼吸设备的车辆转运,在运输前原告已告知被告呼吸机随车要求及呼吸机对转运的重要性,运输途中设备出现问题时,被告工作人员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存在一定过错,故被告应对陈嗲嗲的死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最终,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5%的赔偿责任,损失总额为478402元,故被告公司应当赔偿原告23 920.1元。判决后,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对于患者来说,患者家属在选择非急救转运时,务必如实告知真实病情,如患者病情危重,应谨慎考虑转运风险,遵循医嘱决定是否转运。在签订转运协议前,仔细了解转运公司资质、服务内容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使用者应选择正规非急救转运服务,如湖南省的96320呼叫平台,若因使用非法转运服务导致权益受损,难以获得有效法律保护。

对于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来说,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对非急救转运服务规范开展业务,准确识别服务对象,不符合非急救转运要求的患者坚决不予承接。加强人员培训,确保配备足够且专业的人员,包括司机、医护人员等。定期维护和检查转运设备,建立应急处理机制,确保设备在转运途中正常运行。

当前,我国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行业尚处于发展阶段,机构力量和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都存在提升空间。行业机构应加强自律,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对违规行为依法惩处,保障患者权益,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文案:张咏晴

一审:张思思

原标题:《家属隐瞒病情,老人在“非急救转运车”上死亡,谁来担责?法院判了!》

2024-12-19 03:19 点击量: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