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法典”的自[殡葬一条龙] 南京殡葬-15分钟上门- [好评推荐]4000253450然生态保护

原创 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周刊

>>11月12日在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拍摄的候鸟 新华社记者 王翔/摄

当前,[殡葬一条龙] 南京殡葬-15分钟上门- [好评推荐]4000253450学界对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探讨已颇为深入,涵盖了理论基础、编纂技法以及逻辑框架等多个维度,形成了一系列系统而全面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不仅丰富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理论内涵,也为实际编纂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与参考依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2024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第四分会场, 围绕着“生态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众多专家学者展开深入研讨,为制定一部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法典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保障。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此前发文介绍,自然生态保护编以现行自然资源立法、生态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特殊地理区域保护立法为基础进行编纂。需要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统筹治理和一体化保护的目标进行选择,对现行立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精简合并、扩展补充、调整重组和完善提升,打造契合生态完整性保护、适应现代“大环保”格局的制度体系和体制机制。

因此,与流域有关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生态环境修复立法成为学术研讨会上一众专家学者、与会嘉宾重点研讨的内容。

流域治理规范法典化面临的挑战

随着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等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方向,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先后被确定为重大国家战略的依托,流域法治逐渐成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主要增长点。流域作为生态区域的重要类型,与流域有关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成为生态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编的重要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唐丽云认为,从法典编纂的维度审视,作为新兴的环境法领域,流域治理规范的法典化进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第一,关于内容范畴的界定。当前研究普遍认同将流域治理核心制度纳入自然保护生态编,然而,流域规范触角远不止于此,如何妥善协调并整合这些跨分编的规范内容,确保其在法典中的系统性、连贯性与完整性,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第二,鉴于流域立法领域近年来所展现的蓬勃发展态势,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精妙地平衡法典与流域立法之间的关系,确保两者间的和谐共生与有效衔接,成为一项亟待深入探索的重要议题。第三,鉴于流域立法内容的广泛性与分散性特征,如何以体系化方式,构建出一个逻辑严密、结构清晰的法律框架,将流域整体治理、系统治理和统筹治理在法典中延续和发展,也是法典化进程中需要直面的问题。

唐丽云表示,在环境法典编纂的背景下,流域综合性立法可以转向法典编纂模式来获取体系化效益,推动流域综合性立法的功能实现。流域治理规范法典化的进路需要首先明确流域治理规范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立法表达的脉络,在生态环境法典中清晰界定流域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政府相关职责,并确立流域保护与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推进流域治理规范在法典的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以及生态环境责任编内优化、融贯和协调,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流域治理法律体系。

在长期的流域治理实践中,我国现已形成了数量众多、内容复杂的流域立法,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西南财经大学讲师刘尉认为,要从数量繁多、内容繁杂的现行流域立法体系中提炼相关原则、制度等规范内容到环境法典,必须有所取舍,保证条文的适度抽象性。

是否将相关流域立法纳入法典,她认为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需考察相关规范内容是否反映环境法典及流域生态保护立法的内在价值体系。第二,需考察相关规范是否普遍适用于所有流域而非特定流域。在其看来,应仅就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共性问题提供法治方案,避免形成“就事论事”的决疑法,从而丧失体系效益。第三,[直营服务中心] 殡葬-20分钟上门- [好评推荐]4000253450仅涉及特定流域特殊生态环境问题的规范内容原则上由单行法规定,但若该事项对全局性生态安全具有重大影响,如影响范围已超出该流域或该事项的重要程度较高,或者相关制度在国家政策文件、流域治理实践、理论研究成果中已基本成熟,且符合流域生态保护条款内在价值体系的,则仍可体现在法典中。

在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方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安自敏认为,为推进黄河流域司法协作,需完善立法体系,明确法律责任,加强法律衔接和协调,并建立健全司法协作机制。同时,扩大参与主体范围,强化工作衔接,提升协同效率和效果,形成政府和公众等共同参与的合力。此外,加强立法基础和公众参与,为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法典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中国作为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生物多样性保护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行动计划的高度层次。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提出了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目标和九大重点任务。2024年年初,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结合当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现状,制定了最新行动目标和任务要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是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与此同时,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在加快完善中。从当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来看,主要由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宪法及法律规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多层次立法形式构成,法律规制内容涵盖生态系统保护、生物物种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等多领域,为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提供了有力支撑。

例如,以单行法为例,针对生态系统多样性,我国相应出台湿地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草原法等法律;针对生物物种多样性,主要集中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针对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关于遗传资源与惠益分享的法律条款主要规定于生物安全法、种子法等法律。

此次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如何纳入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纳入哪些内容,成为看点。2024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学者通过作主题报告和撰写论文形式发表了针对这一问题的诸多看法和建议。

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苏秀雅以《论生物多样性整体系统保护的法典表达》为题进行报告。她发言表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为实现我国生物多样性整体系统保护提供了难得便利和宝贵契机,如何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通过规范构造落实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法律规制,是当前法典编纂的重要议题。”

在她看来,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涉及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物种的存续以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她认为,基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多样性、广泛性、关联性等特征,生物多样性整体系统保护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治理的重要内容。要解决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规制中面临的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就要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策略。

她表示,生态环境法典旨在通过“适度法典化”方式对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和提炼升华。在此背景下,可通过整合生物多样性保护具体领域的法律规制依据,以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为基础,在自然生态保护编部分设定一个专门篇章结构,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系统规制,赋予生物多样性保护应有的法律地位。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引领生物多样性整体系统保护,不断优化生物多样性的顶层设计机制、理顺生物多样性相关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生物多样性治理机制、健全生物多样性协同治理机制,以构建生物多样性系统治理体系,达致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此次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学者不约而同提到了生物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的三个关键方面。区别于遗传资源有形实体,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可简单理解为以数字方式存储和迁移的包含DNA、RNA、蛋白质等遗传物质的序列信息和天然产物化学结构信息。随着分子生物学、测序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海量生物资源的遗传序列信息被解码,生物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应用改变了遗传资源的传统利用方式,在给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带来挑战。

2022年,生物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的核心议题之一,被纳入到“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该框架明确生物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与遗传资源的同等地位,并制定行动目标以保证其惠益分享的公平公正。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战略定位与目标以及优先行动计划等多个部分均指出或强调了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以期指引并促进我国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山西大学副教授王中庆表示,探讨生物多样性领域的遗传资源保护及其序列信息的规范进路对于完善生态环境法典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他认为,系统全面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需要考虑前沿交叉领域的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需要以实践规范为基础,将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作为理论研究对象并探讨其环境法意义上的属性、法理及规范等,通过对比分析主流研究成果并回应法律逻辑,提出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可能路径与法典表达,展望生态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编的编纂趋向。

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曦来认为,自然生态保护编不仅要考虑物质世界的遗传资源,同时需要考虑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技术下,数字世界的遗传资源。因为,在该技术下,可能诞生出未知类型或变异的遗传信息。所以,对此类遗传信息产生的保护,具有前沿价值。另外,在主题报告中李曦来表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改革未充分考虑生物多样性破坏的赔偿,生物多样性价值评估核算也未融入行政决策,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仍待建构,并未形成类型化制度安排。他建议将“生物多样性损失责任”转化为“生物多样性信用责任”,以提供资金支持。

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典制度设计

如何能够最大限度恢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生态功能、保护生态环境,是社会关注的重点话题,也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编重点研究探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环境治理新情况的出现,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有力的创新探索。替代性修复作为一种创新性的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司法解释的释义来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以直接修复为主,在“无法完全修复”的可能下,可以适用替代性修复。相较于直接修复,替代性修复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中起到了相当大的助推作用。

2013年,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首例由民间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生态公益诉讼案件时首创“异地补植”赔偿方式,在全国首开生态损害赔偿方式先例。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创新出“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劳务代偿”等多种替代性修复方式。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应用,不仅实现了案件的诉讼目的,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传播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自2015年以来,替代性修复在司法中的适用一直呈现增长趋势,并于2020年到达顶峰。司法机关通常会根据当地环境情况、当事人经济状况以及当下技术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行综合考量,选择性地进行适用。不过,目前有关替代性修复责任的规定分布较为分散,替代性修复责任作为生态修复责任的一种创新性构建,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姜波介绍,司法实践中适用替代性修复逐渐显现出“使用生态修复费用难、缺乏修复监管机制、修复方式单一且明显具有倾向性、生态环境修复裁判的特殊性造成执行困难”等问题。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胡海坤也表示,司法机关虽然判处被告人承担“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责任,以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但由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信息共享不畅、分工不明确等原因,导致修复责任的落实及效果难以保证,不利于实现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终极目标。

姜波表示,要认识到生态环境修复的复杂性、专业性、周期性、系统性等特性,这决定了生态环境修复的监督需要多方参与。他建议要充分发挥行政、司法的协同性,深化生态环境行政、司法衔接,凝聚生态环境行政司法保护合力。胡海坤也认为,要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增强治理合力。路径上,一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检察机关应及时总结梳理办案过程中常见调查取证事项,逐项列举明确证据收集标准及取证要求,推动办案程序、证据标准有效衔接,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涉罪行为危害结果及时鉴定。二要加强与相关行政单位的沟通交流,形成长效协作机制。三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以公益保护为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为重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会商研究、支持协助等多种方式,以“督促之诉”提升其依法行政的自觉,推进履职纠错的进度,形成工作合力。

此外,为不浪费司法资源,产生司法干预行政之嫌,姜波还建议,应当健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基金管理使用机制,以具体行政部门为主导,法检两院适当监督。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郑嘉茵则认为,在现行制度规范下,生态修复基金使用效果仍不理想,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加强顶层设计、强化部门联动配合、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制度,促进生态修复的科学管理与高效使用。

(原题:“‘典’亮美丽中国”系列报道之四 | “绿色法典”的自然生态保护构想)

文/本社记者 李天琪

原标题:《“绿色法典”的自然生态保护构想》

2024-12-19 17:09 点击量:5